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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招募说明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6日 02:11 作者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
  重要提示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10]318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等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属于具有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1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
  一、绪言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3、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4、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联系电话:(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正处级)。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现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1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北京大学学习,分别获经济学学士、金融学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美国杜克大学访问学者。15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3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办、股票自营部投资经理;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亚洲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证券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华富基金管理公司资深研究员、投研部副总监等职。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10月27日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5月12日至2008年5月17日任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6月重新加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2008年10月11日至今担任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6月25日至今担任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俞妙根先生,总裁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孙志方先生,总裁助理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203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70%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荣登《财富》500强排行榜;2004至2008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位;2008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2、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3、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与监督、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9年12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81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7楼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3号平安大厦106室
  电话:(010)66219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2202室
  电话:(020)38350158
  传真:(020)38350259
  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68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8560794
  网址:***
  (1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
  (1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021)62126969
  传真:(021)6252168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625
  网址:***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
  传真:(021)62583439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6888
  网址:***
  (1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
  (1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199511
  网址:***
  (1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848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
  (2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0551)5161671
  网址:***
  (2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 广西:96100
  网址:***
  (2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95582
  客户服务电话:96708
  网址:***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974
  网址:***
  (2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119
  网址:***
  (2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
  (2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
  网址:***
  (2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
  (3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65020
  网址:***
  (31)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400-8888-506
  网址:***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2470304
  传真:(021)65213164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
  (3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层-25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01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
  网址:***
  (3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3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传真号码:(010)62294470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62、(010)62294600
  公司网址:***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39)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电话:(0791)6289771
  传真:(0791)6289395
  网址:***
  (4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
  (4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电话:(010)66555835、(010)66555637
  传真:(010)66555246(北京)、(0591)87807312(福州)
  客户服务电话:(010)66555795 或(010)66555815
  网址:***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88626476
  传真:(010)88656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
  (4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70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网址:***
  (46)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09
  网址:***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电话:(021)38969780
  传真:(021)33627990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颖旎、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9日证监许可【2010】318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限、基金运作方式及基金类型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三)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0年4月12日到2010年5月7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发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发售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0年4月12日到2010年5月7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华安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1.0%)=1,980,198.02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0)/1.00=1,981,198.02份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份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发售, 并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注: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2=97,047.0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2元,则可得到97,047.05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2=49,250,394.0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2元,则可得到49,250,394.0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6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2=101,520元
  赎回费用=101,520×0.5%=507.60元
  赎回金额=101,520-507.60=101,012.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12.4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第(1)至(5)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转托管时,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六)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注重把握行业轮动规律,力求通过行业优化配置,对强势行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估值优势、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重点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我国A股市场具有独特的行业轮动特征,具体表现为强势行情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切换。本基金主要采用行业轮动的投资策略,即基于基本面分析和定量研究把握A股市场的行业轮动规律,在不同时期选择出未来表现相对强势的行业,精选强势行业的优质股票来构建组合。通过超配强势行业的资产,取得相对股票市场整体收益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优化行业配置,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投资流程中采用公司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进行支持,使其更为科学和客观。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基于投资时钟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数量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估计各子资产类的相关性矩阵,并以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采取行业轮动策略。所谓行业轮动投资策略是指,在宏观分析和个股选择的基础上强调行业的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行业,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GICS二级行业分类标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行业配置方法构建投资组合。所谓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本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并对行业发展进行预测,以期把握今后一段时间内行业轮动的特征。所谓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是指,从上市公司的业绩、估值和市场表现出发,寻找行业中的轮动规律。
  本基金采用基本面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把握以下几种类型的行业轮动周期。
  ■ 估值回复型行业轮动。本基金将利用分类行业模型和公司有关研究部门的分析结果提供决策支持,动态地建立起一个包含所有行业的评估系统,数量化地分析各行业与整体经济变动的相关性及各行业自身的周期性,判断和预测行业的相对价值,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估值水平差异。A股市场的历史显现出了低估值效应的存在,因此如果追求长期的轮动效果,选择绝对估值或者相对估值较低的行业进行超配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 业绩驱动型行业轮动。行业内个股的基本面信息仍然是决定行业整体表现的重要因素。基金经理根据EPS增长率、ROE等公司财务指标和研究部门提供的公司基本面信息对行业整体的景气程度和业绩表现进行总体把握,识别不同时期的强势行业,把握业绩驱动下的行业轮动特征。
  ■ 动量反转型行业轮动。尽管A股市场在个股层面不存在显着的动量效应和反转效应,但根据历史数据的实证分析却发现,行业层面在一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着的动量效应,即前期收益率较高的行业组合在一个月内继续表现强劲。行业层面在六个月的周期内表现出显着的反转效应,即前期收益率高的行业组合在六个月后开始走弱。基金经理可根据金融工程部对动量组合和反转组合的测算,把握动量和反转型行业轮动。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股票资产以A股市场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基金经理将基于行业配置的要求,对A股市场的股票进行分类和筛选,选择各行业龙头企业和价值被低估的企业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重点公司建立财务模型,预测其未来几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股票进行估值,以决定是否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行业龙头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一般指在该行业里股本、市值、规模、市场占有率居前的代表性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巨大,市场占有率高,所以其自身发展对全行业有重大影响,往往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 成长性企业。成长性企业是指那些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的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的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企业。成长型企业具有高增长性、企业活力和适应性、稳定性的特点,该类企业能够为投资者带来可预期收益。
  ■ 价值低估企业。基金经理充分利用华安开发的各类股票估价模型和研究部门的研究分析结果,考察影响市场和股票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综合判断企业的内在价值。如果企业股票的市场价格因为某种原因没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或潜在价值,则视为价值低估企业。
  (3)组合构建
  在组合构建的过程中,基金经理着重行业的优化配置,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 行业间的相关性矩阵。基金经理通过行业间的相关性矩阵分析,在超配强势行业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组合风险。
  ■ 买卖时机和操作周期。基金经理根据数量分析小组的模型分析和自身判断,把握合适的市场时机和行业的周期性拐点,在预期的操作周期内完成投资组合的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7、基金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不超过6个月。
  (五)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变化的环境、微观企业运行的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体系
  华安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本基金实行以资产配置、证券选择、组合构建、交易执行、评估与调整、数量分析及投资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程序。
  (1)资产配置
  研究发展部和金融工程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发展部和基金投资部联合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投资协调小组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报告和未来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告并形成投资决策建议,形成以资产配置为核心的各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投资协调小组在总体资产配置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的行业配置计划。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2)证券选择
  基金经理根据决策会议的决议、投资协调小组行业配置建议和基金的投资限制要求,从核心股票库中挑选股票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数量、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对于拟投资的个股,基金经理将采取长期关注、择机介入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对于已经买入的股票,基金的持有周期一般较长,长期持有的操作策略可有效降低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从而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基金风险评估采用风险管理部门开发模型,评估组合风险价值、行业配置、估值、流动性、利率和信用等风险。绩效评估采用华安自主研发组合绩效归因分析系统和第三方绩效归因系统,对投资组合指定时间段进行绩效分解,归因收益风险来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合规监控,合规监察稽核部依据证券基金相关投资法规,同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合规监控。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已实现收益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第第(九)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款及第(七)款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费率将另行公告。
  (三)其他费用
  1、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用行业轮动的投资策略,力求通过超配优势行业的股票获取相对市场整体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基于定量和定性分析,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选择行业龙头股票、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和成长性股票作为核心资产。然而上述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基础之上,判断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存在偏差;或者虽然分析结果与宏观经济或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一致,但与股票市场或上市公司股票在股票市场中的实际表现存在差异。同时,宏观经济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变化将给上市公司竞争优势和估值优势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基金投资因此存在个股选择风险。此外,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也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运营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在其他开放式基金(如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行公告)。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7×24小时接受开通“银基通”或“银联通”或“农行卡网上直销”或“招行直付通”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和开通“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机构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为了进一步方便个人投资者、丰富电子交易/服务手段,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基金交易/查询”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手机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查询等业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所有的华安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手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咨询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账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2.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者,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提供基金交易确认等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3.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手机网址:***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表达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等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8楼
  法定代表人:俞妙根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389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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