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9日 07:42 |
作者: |
|
| |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1999年5月4日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止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6948元,可供分配收益为669,739,420.44元;本公司决定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可供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 现将本次收益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3.1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10年3月31日 2、除息日:2010年4月1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4月1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部分的基金份额派发的红利于2010年4月1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托管证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帐户。 2、本基金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应得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向各发起人发放。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5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所得税。 六、提示 1、因本次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2、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七、咨询办法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特此预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7日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