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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上证红利ETF关于2009年度报告的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6日 05:13 作者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0年03月26日
  §1  重要提示及目录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4信息披露方式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图示日期为2006年11月17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3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六条(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中规定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注: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11月17日,2006年度的相关数据根据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4年11月18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股东构成为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分别为49%、49%和2%。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价值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基金管理规模为220.68亿元。
  注:公司外方股东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美国国际集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AIGGIC”)因重组原因,已于2009年 12月31日并入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PineBridge Investments”) ,因此AIGGIC的名称变为“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公司已将外方股东的上述变动情况及股东更名报告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目前尚待批准。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注: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任职日期指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决定之日。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忠实履行基金管理职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科学完善的制度及流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严格控制不同基金之间可能的利益输送。首先投资部和研究部通过规范的决策流程来确保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其次集中交易室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有效性及合理性进行独立审核,在交易过程中启用投资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确保公平交易的实施。同时,风险管理部对报告期内的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 本报告期内,上述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它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他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均不相同。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09年证券市场走势总体呈现两个阶段,7月底之前,证券市场在经济向下、政策宽松的背景下,受到流动性宽松、政策刺激投资的影响,市场呈现单边上升走势,上证指数累计上涨87%;7月底之后,政策的动态微调使市场投资者的预期发生了变化,至年底,该期间上证指数累计下跌3.95%,其中8月份经历了超过20%的下跌,之后指数震荡上行走平,收复了3季度部分跌幅。2009年全年,上证红利指数上涨94.33%,红利ETF基金净值上涨95.58%。
  2009年的证券市场与流动性呈现极大的同步性,流动性的背后反映了政策的意图。政策从极度宽松向正常回归的过程中,股市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震荡。流动性的收紧是政府在看到极度宽松的政策可能引发的通胀压力和产能过剩,及时对政策进行了调整,采取了定向增发票据、信贷额度控制等较严厉的措施,下半年信贷投放规模仅为2.2万亿,不足上半年的30%。
  从市场风格特征来看,在流动性初步释放和流动性收紧的阶段,中小盘股总体表现突出,而在流动性大量释放的阶段,大盘股较中小盘股具有明显的相对收益。
  年末,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调结构”基调,以房地产为主拉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板块,受到针对抑制高房价政策的密集出台影响,占市场市值绝对比重的大周期类股票,限制了市场重心的上移,呈现震荡走势。
  2009年,我们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跟踪偏离最小化的投资策略进行被动投资。该期间内,本基金的累计跟踪偏离为1.25%,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为0.02%,期间日跟踪误差为0.04%,较好地实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份额净值为2.817元,还原后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877元,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上涨95.58%,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上涨94.3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对于2010年,特别是上半年,本基金的基本看法是:
  进入2010年,政策退出在时间和节奏上超出预期,在政策可能进一步收紧情形下,市场对企业10年的盈利前景能否符合一致预期将产生疑虑,房地产销售已率先下滑,而企业库存仍处在高位,投资者的担忧情绪将更加浓重,对经济和盈利的预期将发生改变,经济基本面能否延续反弹,企业盈利能否环比增长均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信贷规模控制,使得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增加,信贷发放已从去年的月末冲规模到今年的月初抢额度,实体经济对流动性的吸纳能力大大增强。今年以来,市场利率水平整体有所上升、沪深交易所交易量下降、中小盘题材股相对活跃,显示资金面处于偏紧状态,风险偏好降低,短期市场可能不具备持续提升的动力。
  2010年,政策的不确定性增大,政策的出手取决于经济基本面与通胀之间的权衡,经济和通胀走势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政策的不确定性,而政策的不确定影响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热情。
  2010年,我们认为应抓住“调结构”的主线,在市场流动性不具备回到2009年极度宽松的条件下,市场整体呈现震荡的走势,突破震荡走势的催化因素将是经济能否回到内生性的增长。
  本基金将继续严格遵守跟踪偏离最小化的被动投资策略,从而为基金投资人谋求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的投资回报。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基金估值控制流程,定期评估估值技术的合理性,每日将估值结果报托管银行复核后对外披露。参与估值流程的人员包括负责运营的副总经理以及投资研究、风险控制、金融工程和基金事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流程。参与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均在五年以上。参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采用的估值技术相关参数或定价服务均来自独立第三方。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自基金份额折算日以来的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符合分红条件,对超额收益部分进行了两次收益分配:本基金于2009年3月18日刊登2009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4元,权益登记日:2009年3月23日,除息日:2009年3月24日,红利发放日:2009年3月30日;于2009年10月16日刊登2009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23元,权益登记日:2009年10月21日,除息日:2009年10月22日,红利发放日:2009年10月28日。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托管人声明,在本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利润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5日
  §6 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0)第20172号),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报告截止日2009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2.817元,基金份额总额1,917,175,703.00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09年01月01日 至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09年01月01日 至 2009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       ———————————————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陈国杰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房伟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培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第196号《关于同意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2,222,962,819.00元(含募集股票市值),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06)第17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17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222,985,094.00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22,275.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2007年1月10日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比例为0.65527799,并于2007年1月1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债字[2007]第4号文审核同意,本基金1,456,675,703份基金份额于2007年1月18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该部分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上证红利指数。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因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调整而相应被动调整持仓,致使股票资产比例不足95%,上述指标已于2010年1月4日调整完毕。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如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09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9 关联方关系
  注:1、关联方与基金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
  2、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21号《关于核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批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于2009年9月17日变更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4.10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10.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10.1.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10.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未与关联方进行权证交易。
  7.4.10.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佣金按股票交易量的千分之一计算,以扣除证管费、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关联方的佣金比率和计算方式与非关联方一致。
  7.4.10.2 关联方报酬
  7.4.10.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应支付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报酬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4.10.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基金应支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7.4.10.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10.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10.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10.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它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7.4.10.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期,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的银行存款按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计息。
  7.4.10.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10.7 其它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无。
  7.4.12 期末(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2.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7.4.12.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7.4.12.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09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余额0元,无债券作为质押。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股票投资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减)值;
  2、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因上证红利指数成份股调整而相应调整持仓,致使股票资产比例不足95%,并已于2010年1月4日调整达标,投资运作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述股票投资组合不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减)值。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8.3.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注:股票明细不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减)值。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9.1
  8.9.2
  8.9.3 期末其它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8.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9.2 期末上市基金前十名持有人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和证券研究服务协议。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它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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