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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嘉实旗下两基金场外份额之间转换业务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6日 04:26 作者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10年3月19日起开始办理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之间的日常转换业务。
  一、基金简称和代码
  二、基金转换费用
  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基金份额之间互相转换时,基金转换费率采用“赎回费 + 申购费率补差”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 [B×C×(1-D)/(1+G)]×G
  转入份额 = 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申购补差费率G为零;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三、基金转换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基金转换的时间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六)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提示
  代销机构开通上述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到上述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请遵循其相关规定。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基金的转换业务事项,可到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当地网点查询,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咨询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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