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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5日 03:59 作者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或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下转D6版)\
  (上接D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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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华宝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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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广发华福证券
  广发华福证券在上海、福州、宁德、福鼎、福安、连江、长乐、福清、莆田、仙游、泉州、石狮、晋江、安溪、惠安、南安、龙海、厦门、漳州、龙岩、上杭、永安、三明、南平等24个城市的34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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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成都、杭州、天津、蚌埠、佛山、茂名、湛江、海口、常州、南京、本溪、朝阳、大连、丹东、阜新、葫芦岛、辽阳、盘锦、铁岭、营口、宽甸、东港、兴城、凌源等29个城市的54家营业部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信达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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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渤海证券
  渤海证券在天津、北京、上海、西安、郑州、太原、福州、济南、重庆、深圳、广州、苏州等12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业务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渤海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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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世纪证券
  世纪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昌、抚州、长沙、南京、昆明、新余等10个城市的23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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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国际证券在上海、武汉、海南、三亚、南京、重庆、杭州、深圳、牡丹江、沈阳、大连、哈尔滨、成都、北京、天津、郑州、广州等17个城市的19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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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证券在北京、上海、成都、海口、西安、武汉、重庆、青岛、昆明、南昌、沈阳、南宁、南京、长沙、大连、苏州、广州、杭州、郑州等20个城市的25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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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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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喻群
  12.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3.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内、场外认购费率相同,具体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42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则认购份额经舍去后得到9,886份额,0.42份对应的资金0.42元(0.42份*1.00元/份=0.42元)将返还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时,该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已购买过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中国工商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周六、周日申请视同下一工作日业务处理)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b、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c、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如有);
  d、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到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认购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b、本人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c、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书》”。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个人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7)已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中国建设银行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正常受理)
  2.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地 19 位储蓄卡;
  c. 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d.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投资者在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个人投资者认购所需材料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b. 证券卡;
  c.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三)中国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注: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
  b.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c.填妥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
  d.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提出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
  b.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c.中国银行基金交易卡。
  (3)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销售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
  (四)其他场外代销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场外代销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代销本基金的场外证券公司适用,包括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世纪证券、平安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北证券、瑞银证券、德邦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湘财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中金公司、中国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和方正证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本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份额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证券公司代销网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的,以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或士兵证,下同)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账户卡的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经本人签字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上海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为结算方便快捷,请预留加入银联的银行卡账号。
  (2)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3)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044654-8180-1182980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4290003791
  3.注意事项
  (1)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场内代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自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人申请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B:本人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C: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人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海富小认
  基金代码: 521026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卡开户、认购申请。
  场外销售机构
  (一)中国工商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办妥工商银行机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由经办人到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由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c、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d、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
  e、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投资者单位公章)。
  工商银行网点接受开户申请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3、办理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认购手续,机构投资者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认购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书》(须加盖预留印鉴)。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工商银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工商银行代理基金业务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布后到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4、有关注意事项
  (1)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再次开户,只需在销售点增加交易账号;
  (2)机构投资者在代理基金业务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机构客户在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
  (6)通过工商银行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再次在工商银行认购本基金时,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工商银行代理发售具体事宜以当地工商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二)中国建设银行
  1.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a.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 证券业务授权书;
  c.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d. 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e.对提交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的投资者,此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被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对尚无上海A股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封闭式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如已开立建行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在建行开立(注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
  (3) 机构投资者认购所需材料
  a.、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b、证券卡;
  c、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
  (三)中国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b.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c.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d.预留印鉴(与资金账户预留印鉴一致);
  e.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f.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T+2日,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行柜台查询开户是否成功,中国银行为机构投资者打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确认书(单位)”。
  (2)提出认购申请
  a.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b.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柜员对机构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认购并打印“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业务回单”。
  c.中国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本公司提交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本公司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发行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中国银行的说明为准。
  (2)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四)其他场外代销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浙商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场外代销证券公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适用,包括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长江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元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东方证券、国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世纪证券、平安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东北证券、瑞银证券、德邦证券、宏源证券、齐鲁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湘财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中金公司、中国民族证券、华宝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渤海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和方正证券。(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并可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不同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其他有关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程序,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六)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8日止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注:工作日下午15:00以后和周六、周日为申请预录入)。
  2.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账号)及银行开户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8)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如申请开通传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使用贷记凭证或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5.注意事项
  (1)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场内代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已开立了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的客户不必开立该账户)
  机构投资人申请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C:法人证明函
  D:法人授权书
  E: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皆为原件)
  F: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开立资金账户(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机构投资人申请开立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C:法人证明函
  D:法人授权书
  E: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皆为原件)
  F: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G:上海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人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人需法人授权人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海富小认
  基金代码: 521026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包瑾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银行网址:***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 喻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4)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丰靖
  网址:***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 徐伟、汤嘉惠
  网址:***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网址:***
  (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95105665
  联系人:吴军阳
  网址:***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黄健
  网址:***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网站:***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
  (2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
  (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网址:***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袁月
  网址:***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96688
  联系人: 潘锴
  网址:***
  (3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
  (3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
  (3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
  (34)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
  (3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37)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
  (3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
  (3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薇
  网址:***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
  (4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联系人:张腾
  网址:***
  (4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4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张婷
  网址:***
  (45)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
  (4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联系人:匡婷
  网址:***
  (47)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彭博
  网址:***
  (四)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王利民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1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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