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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4日 0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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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09]129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具有不确定性,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估值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着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估值优先的收益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估值优先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泰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估值进取) 估值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估值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估值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估值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5.7%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估值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能获得超额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7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梁凤玉,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年8月至2006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工作,历任葫芦岛分行房贷部副主任、城内支行副行长、葫芦岛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主任、辽宁省分行计划财务部副主任科员、四级财务分析师;2006年7月调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期间曾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财务总监,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一处高级副经理。2009年12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耀南,董事,大专,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至1997年任职广州珠江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1997年至2001年任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财务公司。2001年至今在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行政总监、董事、党总支书记。2006年4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龚浩成,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教授。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起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上海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曹尔阶,独立董事,大学本科,研究员。长期从事金融证券研究和管理,1979年起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主任、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高级顾问。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着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着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万树斌,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会计部副处长、计财部副处长、处长、资债部高级经理。2005年1月起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兼任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监事长。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芝梁,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2004年2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黄晓坤,监事,博士研究生,经济师。7年证券从业经历。1996年7月起在广州五星化工厂任工程师。2000年4月起在广东省电信公司研究员。2001年6月起任南方证券高级经理。2004年5月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5年10月起任万联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万联证券副总裁。2007年11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副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管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伟斌,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1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峰,督察长,硕士研究生,13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余荣权,男,硕士研究生,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1993年7月至2000年6月在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投资部任经理;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在上海华宝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任总经理;2002年11月至2007年7月在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2007年8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09年4月任公司投资总监,现拟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4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 程洲,硕士研究生,CFA,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策略研究部任策略分析师;2004年4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起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起兼任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余荣权先生:拟任副总经理 归江先生:投资总监 初伟斌先生:副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刘夫先生: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副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副总监 黄焱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19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魏文 (3)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办理场所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估值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估值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估值优先或者估值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即估值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即估值进取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5%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估值优先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估值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估值优先份额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86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86≤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 元,则其自动获得估值优先份额50份和估值进取份额5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 元。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1.500=150.00 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17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7.10%; ②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1.5-0.5×1.171)/0.5=1.829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82.9%; ③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171=58.55 元 ④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500 元,即是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2.500=250.00 元,则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的收益分配如下: ①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5%×(2.500-1.600)/0.5=1.44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44.1%; ②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2.500-0.5×1.441)/0.5=3.559元,份额总收益率为255.9%; ③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441=72.05元 ④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3.559=177.95 元 五、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T1 、T2、、T3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1+3×Ra×T/Tt)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1+3×Ra×T/Tt)≤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3日证监许可[2009]1295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三、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00)/1.00 =98,864.23份 (三)场外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应可在T+2日及其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一)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2%=12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20.00=10,12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三)场内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各会员单位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则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估值优先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估值进取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估值优先认购份额 其中,估值优先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85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认购份额分别为: 估值优先认购份额=10,000.85×0.5=5,000.43份 估值进取认购份额=10,000.85-5,000.43=5,000.42份 十、基金份额的分离比例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后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式及规则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或根据该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0份。本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1=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和估值优势原则,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精选具有竞争力及估值优势的优质公司,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重点考察市场估值水平,使用联邦(FED)模型和风险收益规划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1)联邦模型(Fed model) 本基金使用联邦模型分析市场PE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7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与剔除PE为负和大于100的个股的平均市盈率倒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2)风险收益规划模型 利用联邦模型的结果,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结合基金合同的资产配置范围,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利用ROIC的持续性以及周期性规律,来优化配置相应的行业。ROIC,投资资本回报率,是评估资本投入回报有效性的常用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现金盈利的能力,也用来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阶段时,应选择ROIC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较多的的行业进行超配,分享经济复苏时行业盈利能力恢复所带来的收益;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阶段时,应选择低配ROIC明显高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行业,规避经济回落时行业盈利快速下滑的风险。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 第一步,利用“企业竞争力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股票池。 企业竞争力模型的主要指标体系: (1)资源基础指标: 包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2)经营过程指标: 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体现经营管理水平的技术指标; (3)业绩表现指标: 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率、市场份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 第二步,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企业竞争力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等方法。 第三步,实地调研。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 第四步,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 5、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等;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300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估值优先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估值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场外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一)直销机构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请登陆本公司网站(***)查询。 2、受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至16: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本公司直销柜台不受理申请,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照常受理,但该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或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 指定银行账户;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或中国护照等,下同); ■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如私章非法人代表,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 ■填妥《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2)认购基金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 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编号凭证; ■ 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受理回执”的合法复印件;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电汇凭证回单”合法复印件; ■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缴款 1)投资者需按直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44654818012590818025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 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上海直销柜台、北京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4、对认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投资者,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5、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已开户的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交易和传真交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6、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登录网上交易页面认购本基金,认购期内提供7×24小时认购服务。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场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发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在场内发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认购前应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发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发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认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发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201A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三)场外销售渠道 1、直销机构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魏文 (3)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5 联系人:杨荣华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王佺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 中国工商银行36个分行的17000多个营业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 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近14000多个下属指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 中国银行所有32个一级分行,400多个城市,10000多个网点均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蒋浩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 中国农业银行在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交通银行在全国110家分行 的2700 多个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马强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招商银行在以下45个城市的600余个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上海、武汉、北京、沈阳、广州、成都、兰州、西安、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重庆、大连、杭州、嘉兴、宁波、南通、温州、绍兴、南昌、长沙、福州、泉州、青岛、天津、济南、烟台、乌鲁木齐、昆明、合肥、厦门、哈尔滨、郑州、东莞、太原、佛山、丹东、盘锦、宜昌、黄石、金华、呼和浩特、长春。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浦发银行在以下33个分行的550家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上海、北京、杭州、宁波、南京、温州、苏州、重庆、广州、深圳、昆明、芜湖、天津、郑州、大连、济南、成都、西安、沈阳、武汉、青岛、太原、长沙、哈尔滨、南宁、南昌、乌鲁木齐、长春、呼和浩特、合肥、兰州、石家庄、福州等。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话:010-96169 网址:*** 北京银行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的160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 民生银行在以下28家分行的370多个营业网点为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具体的城市名称: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大连、杭州、南京、太原、石家庄、重庆、西安、福州、济南、成都、宁波、天津、昆明、泉州、苏州、青岛、温州、厦门、汕头、郑州、长沙、长春和南昌。 (1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 中投证券在全国以下48个主要城市的9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承德、南京、南通、苏州、扬州、淮安、常州、无锡、广州、佛山、中山、江门、珠海、东莞、成都、重庆、绵阳、遂宁、自贡、沈阳、铁岭、鞍山、武汉、潜江、郑州、洛阳、济南、威海、青岛、天津、福州、晋江、哈尔滨、太原、南昌、长沙、大连、长春、杭州、合肥、贵阳、西安、西宁、海口、湛江。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国泰君安证券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1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茂俊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 宏源证券在北京、天津、大连、杭州、上海、深圳、沈阳、宜兴、长沙、武汉、盐城、柳州、桂林、南宁、昆明、海口、乌鲁木齐及疆内其他各主要城市等共27个城市的6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17 传真:020-3786503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 万联证券在以下11个城市的21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上海、北京、衡阳、永州、乐山、内江、黄石、鄂州、荆门、绍兴。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的64个主要城市的118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贵阳、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网址:*** 海通证券在以下55个主要城市的124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金昌、兰州、南宁、青岛、咸阳。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中国银河证券在以下65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揭阳。 (1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 中信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41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 (18)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 中信金通证券在以下25个城市的42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杭州、临安、桐庐、嘉兴、海宁、嘉善、桐乡、平湖、海盐、湖州、德清、长兴、金华、义乌、东阳、浦江、绍兴、柯桥、诸暨、嵊州、台州、温岭、余姚、温州、乐清、衢州、丽水、宁波、邱隘、溪口。 (1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 申银万国证券在以下16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5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长春、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招商证券在以下31个主要城市的70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桂林、天津、苏州、西安、柳州、济南、重庆、青岛、郑州、温州、南昌。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 东方证券在以下20个城市的57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北京、天津、杭州、苏州、武汉、南京、广州、深圳、福州、汕头、南宁、北海、桂林、成都、长沙、沈阳、抚顺、长春、济南。 (22)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东吴证券在以下11个城市的3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苏州、上海、北京、沈阳、杭州、福州、东莞、南京、泰州、常州、盐城。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 广发证券在以下73个城市189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荆州、黄石、宜昌、济南、烟台、青岛、东营、合肥、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张家口、郑州、天津、长春、沈阳、吉林、辽阳、锦州、葫芦岛、廊坊、哈尔滨、太原、上海、杭州、绍兴、温州、宁波、无锡、南京、南通、苏州、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南平、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泉州等。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 国信证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佛山、惠州、珠海、肇庆、天津、成都、绵阳、宜宾、重庆、福州、厦门、长春、大连、哈尔滨、烟台、青岛、长沙、武汉、西安、 南京、杭州、萧山、义乌、无锡、宁波、昆明、合肥、沈阳、太原、郑州,共34个城市49个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 兴业证券在以下18个城市24家营业部均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等。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2470244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 上海证券在上海、北京、重庆、南京、南昌、深圳、苏州、杭州、温州等各大城市46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7)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 民生证券在以下15个城市25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太原、济南、郑州、新乡、南阳、周口、驻马店、鹤壁、巩义、上街、新密等。 (2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 国盛证券在以下16个城市45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杭州、南昌、赣州、吉安、抚州、上饶、鹰潭、九江、萍乡、景德镇、宜春、新余。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 光大证券在以下49个城市94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大连、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太原、济南、烟台、青岛、西宁、江苏、宁波、杭州、金华、余姚、绍兴、郑州、苏州、南昌、海门、江门、泉州。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 渤海证券在以下12个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天津、北京、上海、西安、郑州、太原、福州、济南、重庆、深圳、广州、苏州。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网址:*** 客服电话:95597 华泰证券在上海、南京、镇江、常州、无锡、江阴、苏州、张家港、扬州、泰州、淮安、南通、盐城、徐州、成都、武汉、恩施、黄冈、孝感、荆州、宜昌、广州、深圳、沈阳、大连、北京、天津、重庆、泉州、绍兴、包头、长春、长沙、岳阳、福州、海口、合肥、南昌、青岛、梧州、西安、郑州、哈尔滨、宁波、石家庄、银川、当阳、营口、南宁等17个省、4个直辖市、3个自治区的49个城市的83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址:*** 长江证券在以下41个城市67个营业网点接受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齐齐哈尔、沈阳、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广州、福州、厦门、佛山、武汉、郑州、乌鲁木齐、荆州、十堰、黄石、宜昌、荆门、仙桃、重庆、成都、西安、南京、杭州、大庆、襄樊、惠州、济南、泰州、长沙、京山、钟祥、公安、龙岗、丹江口、咸宁、天门以及大足。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 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 中信万通证券在以下11个城市18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济南、青岛、滨州、淄博、烟台、临沂、平度、胶州、开发区、即墨。 (3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 系 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或95513 网址:*** 华泰联合证券在以下 20个主要城市的47个分支机构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广州、海口、上海、南京、扬州、杭州、合肥、厦门、北京、济南、莱阳、南昌、十堰、长沙、成都、哈尔滨、沈阳、牡丹江、长春。 (3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728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齐鲁证券在以下 36个城市的113家指定网点办理本基金代销业务:上海、深圳、北京、天津、广州、福州、沈阳、大连、武汉、杭州、厦门、温州、慈溪、吉林、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淄博、东营、潍坊、临沂、日照、泰安、济宁、枣庄、聊城、菏泽、德州、滨州、莱芜、泉州、重庆、绍兴、宁波、南京等。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 安信证券在以下41个主要城市的106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揭阳、韶关、梅州、汕头、阳江、云浮、中山、潮州、茂名、东莞、佛山、肇庆、河源、大连、海口、哈尔滨、天津、厦门、武汉、重庆、南京、苏州、镇江、杭州、嘉兴、宁波、南昌、沈阳、娄底、清远、青岛、汕尾、成都、绵阳、内江、宜宾、昆明。 (3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96-22100159 传真:0769-22119423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 东莞证券在全国20个营业网点均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 (3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 恒泰证券在北京、沈阳、济南、上海、南京、杭州、深圳和内蒙古自治区内等各大中城市的35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和认购业务。 (3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6个省、市,22个主要城市的38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杭州、郑州、开封、信阳、南阳、平顶山、漯河、驻马店、濮阳、安阳、新乡、鹤壁、许昌、周口、焦作、三门峡、商丘、洛阳。 (4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网址:*** 华宝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福州、舟山与普陀地区设有的7家营业部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叶朝辉 电话:0592-5161816 传真:0592-5161102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 厦门证券在厦门、上海、北京、成都等城市的7家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 (4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邓力伟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 中金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区下属营业部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3)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网址:*** 英大证券在北京、深圳、上海、天津、沈阳、南京、兰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福州等12个城市的16家营业部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 广发华福证券在上海、福州、宁德、福鼎、福安、连江、长乐、福清、莆田、仙游、泉州、石狮、晋江、安溪、惠安、南安、龙海、厦门、漳州、龙岩、上杭、永安、三明、南平等24个城市的34家营业部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莫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天相投顾在北京、深圳、上海、济南、太原、重庆等6个城市的7家分公司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 信达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成都、杭州、天津、蚌埠、佛山、茂名、湛江、海口、常州、南京、本溪、朝阳、大连、丹东、阜新、葫芦岛、辽阳、盘锦、铁岭、营口、宽甸、东港、兴城、凌源等29个城市的54家营业部办理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4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 010-59355543 传真: 010-6655379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民族证券在北京、上海、天津、大连、杭州、深圳、沈阳、宁波、南京、乐山、昆明、江门、济南、吉首、呼和浩特、哈尔滨、广州、成都、长沙、长春、鞍山乌鲁木齐等共28个城市的50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4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 华龙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32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无锡、重庆、新疆(筹建区),兰州、白银、天水、平凉、酒泉、庆阳、张掖、定西、平川、天水市麦积区、陇南、金昌、武威、临夏。 (四)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4日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估值优先、估值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规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优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估值进取”)。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估值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估值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估值优先或者估值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即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即估值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即估值进取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估值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7%,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5%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估值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估值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估值优先份额的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估值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估值优先份额本金及估值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估值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估值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净值,NAVb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Ra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T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86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86≤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五)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优先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 T1 、T2、、T3 可能均为365,或其中之一为366,而其余为365),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Tt=T1+ T2+ T3天(Tt的值等于365+365+365=1095或365+365+366=1096)。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T日,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0.5×(1+3×Ra×T/Tt)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1+3×Ra×T/Tt)≤NAV≤1.600时,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NAV>1.600,则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在封闭期内第T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六)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关于封闭期末收益分配规则与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约定,单独计算出估值优先与估值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0%-40%。 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九、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为“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估值优先份额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2、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比例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估值优先基金份额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估值优先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估值优先基金份额数×T 日估值优先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进取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数×T 日估值进取 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8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30 天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1、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封闭期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封闭期届满的公告 1、封闭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封闭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估值优先和估值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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