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基金频道>基金公告
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赎业务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4日 05:26 作者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19日生效,根据《国泰中小盘成长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1月7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或阅读刊登在200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场内赎回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4、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本基金赎回,需按相应赎回费率支付赎回费用(说明:投资者若将场内份额跨市场转托管为场外份额,持有期将从跨市场转托管确认日起开始计算;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适用费率为场内固定费率,相关费率详见本公告对赎回费用的约定)。提请投资者注意。
  5、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
  6、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二、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安排
  1、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日
  本基金自2010年1月7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场内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要求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份,若某投资人在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至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1,000份, 则剩余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具体如下: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0.5%。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遵循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办理。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证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等。
  3、场内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月4日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LOF)1月7日上市交易 (01-04 09:51)
·国泰中小盘成长增加参加各渠道定投费率优惠公告 (01-04 07:48)
·关于开通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LOF)定投计划公告 (01-04 07:48)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01-04 05:26)
·国泰中小盘股票型基金 (11-07 10:07)
·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10-30 05:24)
·给投资人的一封家书 (10-26 03:37)
·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今起发行 (10-22 08:38)
·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LOF)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10-22 03:43)
·国泰中小盘成长基金今起发行 (10-22 03:44)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