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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公司治理ETF上市交易暨开放日常申赎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0日 02:43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9年8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2009年8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2009年8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治理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治理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011。
  5、2009年12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1,123,524,362份。
  6、2009年12月8 日基金份额净值:0.931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23,524,362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12月15日。
  10、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证券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09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5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8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9月18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09年9月16日至2009年9月1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1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1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3个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票认购1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81家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至2009年9月18日本基金募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募集金额总额为 1,009,243,480.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1,009,243,480.00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40,684.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0,684.00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9年9月2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股票已于2009年9月23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5,82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期间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和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009,284,164.00份,已全部计入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9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09年12月4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09年12月4日,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收盘值为938.90点,本基金资产净值为1,054,880,523.33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1,009,284,164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1319302(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1,123,524,362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93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09年12月8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09]21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12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治理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0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治理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01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证券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23,524,362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09年12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8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2,91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09年12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49,310,68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6.6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4,213,67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33.31%。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8日。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彭纯
  3、总经理:莫泰山
  4、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579595号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9、股权结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5%;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0%;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部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及金融工程部。市场及产品部下设产品开发部、市场部、销售部与专户理财部。营运部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公司并设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事务。此外,监察稽核下设合规审计部与风险管理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投资管理流程中,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09年9月30日,公司有员工156人,其中60.26%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09年9月30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1只开放式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近680亿元。旗下管理的基金有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蓝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基金经理。数理系硕士。13年证券投资从业经验。历任广发证券北京业务总部研发部经理、投资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分析师、市场部高级经理、风险控制评估小组成员以及上证50ETF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6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29日起兼任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何晓彬先生,基金经理助理。经济学博士,FRM。5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长城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小组数量分析师。2006年7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数量分析师。
  (二)基金托管人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2、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4、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5、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6、行长:项俊波
  7、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8、注册资本:贰仟六百亿元人民币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10-68424199
  11、传真:010-68424181
  12、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芳菲
  13、基金托管部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14、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截止2009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只,包括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28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市推荐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四)一级交易商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杨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
  9、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78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网址:***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
  1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华泰联合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或当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1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
  1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
  1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400-886-6338
  网址:***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雷波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
  24、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68763
  网址:***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2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秦治国
  电话:023-63721712
  传真:023-63786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
  2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0762,(021)68405273
  网址:***
  2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
  传真:(0451)822692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公司网址:***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
  3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903
  网址:***
  3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 ***
  3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
  34、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0431)85096733
  网址:***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09年12月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1、截至2009年12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0.931元,基金份额总额1,123,524,362份。
  2、本报告期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8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25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09 年12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09 年12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 年12月8日,本基金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2009 年12 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9 年12月8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09 年12 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6、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截至2009 年12月8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以2009 年12月4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09年12月15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35家证券公司。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现金替代的溢价比例、T日允许现金替代的最高比例、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它相关内容。
  2、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是基金申购赎回的最基本单位。
  4、申购赎回清单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采用现金替代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最近一次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收取可以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随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不含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更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5、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本基金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申购赎回清单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 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部分第2条所规定的第10)、11)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利润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3)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7)本基金收益分配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5、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6、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的,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指期货等),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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