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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关于上证超大盘ETF基金份额发售的公告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2日 11:29 作者
 

  重要提示

  1.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证监许可[2009]1258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09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09年12月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23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09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23日。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8.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率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80%。

  1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2.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3.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6.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7.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或已有发售代理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8.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及各代办券商。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1.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一级交易商。

  22.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超级大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募集份额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认购代码:510023;简称:超大ETF)。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副主协调人: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1座23层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办理网下现金与网下股票认购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09年12月7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09年12月2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09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23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09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23日。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含募集股票市值),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3.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300,000份基金份额,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300,000×0.8%=2,400元

  认购金额=300,000×(1+0.8%)=302,4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302,4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3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金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8%=80元

  认购金额=10,000×(1+0.8%)=10,08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认购日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

  (“认购日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佣金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上证超级大盘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2009年×月×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25.50元和6.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0,000×6.5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385,000×0.8%=3,08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38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3,08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0,000×6.5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385,000÷(1+0.8%)×0.8%=3,055.56份

  净认购份额=385,000-3055.56=381944.44份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2.本公司直销网点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3.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人(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4.发售期内投资人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09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接受认购份额在10万份(含10万份)以上、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的个人、机构投资人的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09 年12月7日至12月23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并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投资人资料部分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的《ETF基金网下现金认购业务申请表》投资人资料部分

  2)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一式三份预留印鉴卡

  6)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在认购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2100000072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301100000015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失败。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

  (2)投资人汇款时,应在汇款摘要或用途栏标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并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了确保客户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投资人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传真号码:010-65187032,确认电话:010-65187055。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23日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 2009年12月7日至 2009 年12月 23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超级大盘2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七、清算与交割

  1.募集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间的利息归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结构予以冻结。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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