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基金频道>基金公告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4日 04:31 作者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1.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46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将自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8月28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5.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8.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均为1000元。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或网上交易渠道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7月23日《中国证券报》、2009年7月24日《证券时报》和2009年7月27日《上海证券报》上的《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及直销专线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咨询购买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1002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初始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6.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9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代销网点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东莞银行、平安银行。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安信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国联证券、平安证券、国都证券、世纪证券、西部证券、华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北证券、财通证券、万联证券、中信金通证券、南京证券、财富证券、东莞证券、金元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齐鲁证券、中投证券、联合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西证券、宏源证券、方正证券、江南证券、日信证券、天源证券、国元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自2009年7月28日到2009年8月28日公开发售。在认购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则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
  (4)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专用帐户,不作它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50)/1.00 = 99,059.90份
  4.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在基金认购费中列支。
  5.各代销网点可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50000元,不设金额级差。
  7.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
  8.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
  9.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0.已购买过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不包括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2.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
  3.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认购。
  4.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5.直销中心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9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3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09年7月28日至2009年8月28日的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如已开立证券卡,投资者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会计柜台开立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三)其他代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时间:
  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最新年检后的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印鉴卡》;
  (7)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网点咨询电话:020-38797023、010-66574378、021-50476668
  (五)缴款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下午4:3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直销专户。
  a.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 800122171108027001
  b.户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号: 3602031419200088891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法如下:
  H=E×万分之二/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基金近日获批并即将发行 (07-20 08:23)
·易方达沪深300即将发行 (07-20 07:32)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07-24 04:31)
·易方达沪深300基金28日起发售 (07-23 07:42)
·易方达沪深300指基28日起发售 (07-23 09:49)
·易方达增加中信银行为代销机构及推定投业务公告 (07-17 04:31)
·易方达深100ETF涨幅达99.7% (07-16 07:33)
·易方达深100ETF净值翻番 (07-16 09:49)
·易方达基金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公告 (07-15 04:17)
·易方达策略成长3个月内两次分红 (07-13 07:55)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