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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来源 兴业全球基金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26日 18:07 作者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基金的托管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36
十三、基金的财产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5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9
二十、业务规则    61
二十一、违约责任    6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6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4
二十五、其他事项    78

 
一、前   言
(一)订立《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帐户托管转移到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下的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投资,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并在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投资工具力争资产的持续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具体限制另行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一定的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赎回费用。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依法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日期: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无。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0)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下的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投资,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定收益,并争取在基金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投资工具力争资产的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1、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参与定向增发或网下新股申购,也不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网上新股申购、公开增发,可以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及可分离债分离后所得权证,由上述方式获得的股票或权证将在可交易日起5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不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零或为负的可转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概述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主要着眼点为: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类属配置和目标久期的适时调整,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企业债券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是: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本基金采取目标久期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收益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投资策略、积极套利策略等,构造债券组合。
2、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控制原则,即根据对宏观环境中的市场、气氛和未来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深入分析收益率曲线与资金供求状况,通过适时选用子弹、杠铃、梯形等策略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把握买卖时机,如果预测利率将上升,可以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以适当增加组合的目标久期。本基金的目标久期策略将在保证流动性的同时寻求高收益。
(2)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而且流动性优良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在基金资产流动性获得保证的同时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骑乘收益曲线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久期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我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收益曲线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6)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是获得较高投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益时将采取的主要投资策略。
企业债券类证券与国债之间的利差曲线受到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同时,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券类证券的市场动态和影响债券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的众多因素,稳健、适时、合理、有效地运用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券以期获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7)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为体现本基金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纯债收益率为正的可转债;当所持某品种的可转债价格上涨、纯债收益率为负时,本基金将择机逐渐卖出该可转债或者通过转股卖出对应正股。
(8)积极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和回购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退出时机,并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投资决策及操作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收益曲线分析、券种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债券备选库的构建和目标久期调整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债券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新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新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投资组合业绩与风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同时,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绩效、风险评估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95%+同业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对于交易所交易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票面余额超过1亿人民币、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均包含在该指数当中。中信标普全债指数能够很好的反映出市场上债券的整体走势,已经具有较高权威和市场代表性。考虑到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预计长期平均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混合型以及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不含可分离债债券部分的可转债投资不超过债券类证券投资比例的5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
4、基金的融资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兴业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按本条第(四)项第(7)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7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
(1)利息收入。
(2)公允价值变动收入。
(3)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后的余额。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即基金收益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基金份额的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本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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