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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合同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5日 03:09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五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的资产配置基础上,通过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取其他企业的成长收益。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决定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走向的关键因素,如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的市场流动性水平和市场波动水平等;对债券市场走势具有重大影响的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的需求等。自下而上地根据可投资股票的基本面和构成情况,对自上而下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进一步修正。在资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佳匹配。
  2、景气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表现出不同的运行态势,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结果,运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选择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景气度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本基金将在申银万国23个一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各行业主营业务构成和运作特点确定景气行业的评价对象。对于子行业划分较为细致的一级行业,如医药生物行业、化工行业,本基金将以具体子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利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进行行业景气度判断。对于行业内企业主营业务和运作模式较为相近的行业,本基金将以一级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评价行业景气度。
  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
  (1)财务评价
  ①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率
  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行业存续、发展的基础,通过计算一个行业的加权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并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该行业产品的需求变化情况,从产品需求的角度反映行业的景气度。
  除了重点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基金将考察行业历史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了解行业的成本、收益构成,进一步确定该行业是否具备景气度。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归纳了判断一个行业景气度的参考标准,以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变化率之间的交互作用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
  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
  以情形6为例,当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出现下滑,行业平均毛利率上升时,需考察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分析价格、成本、销售情况的变化,从而确定行业景气度。对某些具体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的财务评价指标将做一定的调整,如银行业。本基金在考察银行业景气度时,将根据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净息差、净利差、拨备覆盖率等具有行业特征的指标,而不采用分析制造业、工业企业时通用的毛利率指标。
  ②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债务结构
  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和债务结构等指标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业内企业的流动性。当行业处于景气周期时,其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企业流动性也相应充足。
  流动性指标在行业具备景气度时通常能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但当行业景气拐点出现时,这些指标往往会出现下行趋势,表现为企业存货数量增加,应收账款回收不利,现金流紧张,公司的杠杆率上升。这种情形下,公司再融资能力将会降低,信用评级下降,流动性缺失,该行业的营运和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本基金特别将上述四个指标作为行业运作状况的指针,以及时发现行业景气度和投资机会的变化,尤其是景气度的恶化。
  (2)政策评价
  ①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的扶持通常是改变一个行业景气度的标志。考虑到政策出台与行业景气度提升的时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即政策不能直接体现为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或者毛利率、净利润的稳步上升,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新政,关注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捕捉行业景气度发生提升的时机。
  ②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出台,尤其是行业整合等相关政策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将有助于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要素利用率,从而使行业进入景气周期。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产业政策的贯彻效果和实施后行业的运作效率,以确定行业景气是否出现。另外,产业进入壁垒相关的政策将有助于遏制新的竞争者的出现,此时本基金对于产业的分析将集中在现有竞争态势对行业运作效率提升程度的评价上。
  ③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基金从两个层面观察和分析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对行业景气度提升的作用。第一个层面是生产、流通环节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使运营效率提高;第二个层面是新产品的推出对产业格局乃至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技术在生产、流通环节的运用将提高行业的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提高产能和产品周转率,从而提升行业潜在价值。本基金将关注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新技术对于行业景气的贡献程度。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新产品的出现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1)新产品是原有产品的有效替代。新产品的推出替代了原来存在的效率较低的老产品,消费群体出于提高产品使用效率的考虑将更多地采用新产品,从而提高了产品销售和周转,附加值更高的新产品市场份额将逐步提升。(2)新产品有效弥补了市场需求的空白。通过对潜在需求的满足,新产品将能迅速在潜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基于其市场先行者的地位,替代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将受到有效遏制,对行业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影响。(3)新产品的出现创造了需求。科技进步将创造无限可能,里程碑式的新产品的推出将颠覆人类固有的生活、工作方式。由于生活、工作方式的改变,生产效率的提高,人类社会对新产品的需求将逐步提升,从而对行业的景气度带来持续改善。
  (3)股票市场评价
  ①相对估值指标
  从财务和政策的角度进行评估更多地是从行业基本面角度出发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相对估值指标是为了判断景气行业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值指标如PE、PB反映了市场价格和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之间的关系。相对估值指标可以被分解成市场价格维度(P)和企业盈利(E)/净资产(B)维度。综合考察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两个维度与市场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之间的变化方向和幅度,以及行业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的历史变化情况,能将企业基本面信息与价格信息结合起来,帮助基金管理人判断行业估值的合理区间,选择相应的投资时点。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②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各个行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分享景气行业成长收益。此外,以不高于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以适度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灵活性,获取景气行业龙头以外股票的超额收益。
  (1)景气行业龙头企业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本基金以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占比指标作为确定景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反映了企业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规模。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产品市场份额占比、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品牌价值、财务稳健等指标,并对企业基本面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取目前位于行业前列的公司和能快速成为未来行业内领先的优秀公司,作为景气行业龙头企业。
  (2)其他企业选择
  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其他企业的选择主要考察企业运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成长性,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核心竞争力:通过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上下游关联度、行业风险的把握能力、议价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企业文化要素,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突破行业瓶颈的能力等关键因素来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持续增长率:本基金以公司未来2-3年的复合增长率作为其他企业筛选的关键指标,强调其增长的核心竞争力因素,淡化行业因素。
  资产盈利能力、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某个公司基本面的转好或持续增长的先期指标之一是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特别是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收益率(ROIC)、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明显高出同业的周转率水平及预收款的持续增长可预示该公司具有良好增长潜力以及较高的保障性。
  毛利率:本基金重视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或能够稳步提升的企业。
  相对估值指标: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PE等相对估值指标定量研究来构建其他企业股票组合。其中最主要的估值标准是PEG,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公司的成长性以及目前的静态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较低PEG的其他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或通过参与一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①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②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范围为0-70%。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直接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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