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沪深300(LOF)关于开放申赎转换定投的公告 |
|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5日 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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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公告
《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4月3日起正式生效。根据《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代码160615)定于2009年5月8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09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的《鹏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3、本基金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只能在场外已开通此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
二、申购、赎回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场外、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 M <250万 0.80%
250万≤ M <500万 0.40%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三、基金转换业务
(一)转换业务适用基金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5,以下简称“鹏华中国50混合”)、普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3,以下简称“普天收益混合”)、普天债券投资基金(包含A级和B级,A级基金代码160602,B级基金代码160608,以下简称“鹏华普天债券A”和“鹏华普天债券B”)、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07,以下简称“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10,以下简称“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11,以下简称“鹏华优质治理股票(LOF)”)、鹏华盛世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160613,以下简称“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鹏华丰收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60612,以下简称“鹏华丰收债券”)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包含A级和B级,A级基金代码160606、B级基金代码160609,以下简称“鹏华货币”)之间的基金转换。
今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若开通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基金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转换费的75%作为注册登记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具体各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如下表。
1、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转入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基金转换费率表
鹏华沪深300基金持有期限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LOF鹏华优质治理股票LOF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鹏华中国50混合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A和B、鹏华货币、鹏华丰收债券
T<1年 0.80% 0.70% 0.50%
1年≤T<2年 0.55% 0.45% 0.25%
T≥2年 0.30% 0.20% 0
说明 赎回费+补差费0.3% 赎回费+补差费0.2% 赎回费(补差费为0)
2、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转入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转换费率表
转出基金
持有期限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
鹏华盛世创新股票LOF 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A 鹏华丰收债券
T<1年 0.50% 0.50% 0.90% 0.50%
1年≤T<2年 0.25% 0.30% 0.70% 0.45%
2年≤T<3年 0 0.10% 0.50% 0.40%
T≥3年 0 0 0.40% 0.40%
说明 赎回费(补差费为0) 赎回费+补差费0.4%
3、鹏华货币基金、鹏华普天债券基金B转入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因转出基金免收申购、赎回费用,转换费率即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金额 转换费率
M<50万 1.20%
50万≤M<250万 0.80%
250万≤M<500万 0.40%
M≥500万 1000元/笔
注:上述表格中,“T”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相关基金的实际期限;“M”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实际转换金额。
四、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等特殊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一)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代销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200元(含2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三)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五、业务办理机构
(一)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二)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光大银行、宁波银行。
2、场外代销证券公司:国信证券、齐鲁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联合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中信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金通证券、湘财证券、渤海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兴业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上海证券、华泰证券、西部证券、方正证券、平安证券、东莞证券、东北证券、江南证券、安信证券、信泰证券、国都证券、金元证券、华安证券、万联证券、第一创业证券、财富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广州证券、华林证券、财通证券、世纪证券、中山证券、山西证券、宏源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日信证券、国元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江海证券、华西证券、红塔证券、厦门证券。
3.场内代销机构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三)可办理本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有:本公司网上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光大银行和部分券商。由于办理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种类、时间及程序等规定。本基金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增加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届时将另行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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