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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公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16日 04:28 作者
    《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1月21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09年4月2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基金简称:“交银保本”;基金代码:51969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提示:
  1、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8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报》、2008年12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2008年12月2日《证券时报》上的《招募说明书》。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本基金管理人已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开户时填写的地址寄送认购确认书,及向所有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开户确认书。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及时收到上述确认书,请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4、有关本基金开放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一般不接受申购申请。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保证人协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接受申购申请。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6、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赎回价格以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一、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电话:(021)61055023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张蓉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2、代销机构(附表)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4、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三、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赎回数额的限定
  1、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
  2、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得少于50份,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赎回费
  1、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内,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赎回费率。最新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如果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2.0%=203.2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203.20=9,956.80元
  即: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6.80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七、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八、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自2009年4月21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表: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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