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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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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14日 0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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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与投资境内的基金一样可能面临的各种类似风险因素外,香港等海外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均不同于境内市场,投资人还可能面临境外投资的特定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国家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证券借贷及其他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在购买此类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其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率风险是QDII基金面临的重要风险,特别是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需要管理人采取一定的汇率风险规避手段来降低汇率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市场流动程度、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的不利波动可能使本基金的净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投资人实际收益。市场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性风险包括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和非系统性风险,如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主要包括: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损失风险。投资目的地货币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到上市公司融资成本和经营业绩,进而影响到证券价格。 (3)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由于通货膨胀因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购买力可能下降。 (8) 再投资风险 本基金收益通过现金形式分配,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收益进行再投资时,其收益水平受再投资时的利率和投资策略的影响,因未来利率水平和投资策略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就是再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产流动性风险,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同样,在基金出现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地赎回基金。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于证券流动性不足或冲击成本过大,本基金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由于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成交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违约,都可能影响产品收益水平,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1)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或称主权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违约或进行政府管制的风险,譬如俄罗斯债券违约,泰国临时实行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五)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管理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第一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投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及汇率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产品收益水平。 (七)政策、法律、税收、战争、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法律及税收的变化,政治骚动,政府规定,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投资目的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进行调整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譬如,资本利得税的开征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能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以及投资比例需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依托兼具丰富国际经验和本土化优势的研究平台,融合富通全球研究团队等外部研究力量与本土研究团队的智慧,以实证分析为起点,以企业的基本分析为核心,充分重视第一手材料的取得,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运用于资产配置、公司估值等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构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与目标的最佳投资组合,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值。 根据对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验的认识和对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的整体投资策略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适度主动的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第二层次为积极主动的精选证券,以分散或规避个券风险。主动精选证券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点,本基金不积极谋求寻找市场的拐点,主要从控制系统性风险出发适度调整资产配置。 在投资方向上,本基金以海外上市的“中国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投资市场选择上,原则上,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包括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33个国家或地区(目前按照《实行办法》的规定比例不低于90%)。但由于“中国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集中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伦敦的证券交易所,特别是香港证券交易所。本基金将主要考虑在这四个市场进行配置。 在香港、美国、新加坡和英国等市场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首先考虑的是市场比重,即这些市场的中国概念公司市值的比重,再结合不同市场上市公司的行业代表性来完善行业配置。 海外中国概念股票的市值在香港市场所占的比例最高,达90%以上;其次是美国市场(一级上市的ADR)占5%左右,新加坡市场占3%左右;英国和其它市场的比例很低,几乎暂时可以忽略不计。香港市场由于是最多的“中国概念”公司的上市地点,而且大市值的公司多数在此上市,由此香港市场是本基金首先考虑的重点市场。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风险管理方针,通过适度的资产配置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和现金的比例,以规避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将执行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适度主动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重点,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变化、证券市场环境、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经济运行周期、投资者情绪以及证券市场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等,判断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和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确定和构造合适的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风险管理人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类别资产间的相对风险水平,形成有关风险溢价水平和投资组合调整可能导致变化的评估报告,该风险报告对于资产配置决策有着重要的提示作用,以保证类别资产科学合理的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深入分析各种投资对象的收益与风险特性,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从定价指标和盈利预测指标两个方面,积极主动精选个股,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从股票投资策略看,单纯强调低价的价值型投资和单纯强调增长的成长型投资均面临较大的投资陷阱。就成长型投资而言,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公司在估值上的溢价往往会被市场所高估而丧失其投资价值;就价值型投资而言,在经济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缺乏成长的价值型股票往往会掩盖行业生命周期终结或企业竞争能力低下的问题。 为此,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国际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认识,并经过大量实证研究,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重视取得第一手材料,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一般情况下,本基金不投资于债券市场和衍生工具。此外,在符合法律法规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及投资工具的发展,本基金可适当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日常投资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投资、研究工作,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境外投资顾问主要就基金的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五)投资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程序由资产配置、组合建立、交易执行、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四个阶段: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投资顾问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的建议,包括了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的建议、行业意见与建议,并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投资顾问的资产配置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的会议,并在基金管理人的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全球行业分析师之间将建立一对一的联系,进行定期观点交流及技术支持。 2.组合建立 本基金的组合构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在参考投资顾问提供的总体投资政策与策略建议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策略。同时,基金管理人以自身的研究平台为主,并适当参考投资顾问的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进行股票的选择与组合构建。 4.交易执行 本基金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将直接发送交易指令,通过指定的经纪商执行。 5.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的相关制度、平台与系统建立方面的技术支持,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负责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组合进行绩效归因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和投资操作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MSCI中国指数(以美元计价)。 作为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一直在为全球的投资专业人员以及金融机构提供指数体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专门为QDII业务发布了MSCI中国股票指数系列,包括了三个系列,共计14个指数,按照投资对象包括A股、B股、H股、红筹股、P股和香港股票等进行分类。其中,MSCI中国指数的成分股主要包括了H股、红筹股、P股和少量B股(截至2007年9月)。 MSCI中国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中“中国概念”为主的全球性投资指数,是适合作为全球市场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注:1、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应采取相同的计价货币; 2、如果未来证券市场推出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代理投票 1、投票表决基本原则 (1)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2)在投票表决中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保护持有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且不干涉上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3)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尽心尽责地分析每次投票事项,遵守投票原则和投票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投资者利益重于公司利益。 2、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任命专门的投票委员会。委员会有责任建立投票机制,并确保该机制得以贯彻。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 3、参加股东大会的程序 原则上,对持有的所有股票股东大会均需要进行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参加表决。尤其是进入前十大重仓股的上市公司需要重点关注。 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基本程序如下: (1) 研究拟议事项。上市公司发布通知后,基金经理、股票分析师对拟议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对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并提出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的方案,提交投资部内部讨论。 (2) 提交书面报告。相关基金经理和股票分析师对是否需要参加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议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投票意见。报告由投资总监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就有关事项取得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对于特殊的投票议案,投票委员会将开会讨论做出最终的决定。相应的书面纪要交由风险稽核部保管。 (3) 办理相关手续。对拟参加的股东大会,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与上市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拟由股票分析师出席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需要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实施内部授权。 (4) 撰写会议纪要。参加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5) 所有投资决策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完好地保存。 (十一)证券交易 1、经纪商的甄选和确定 由投资部全体业务人员遵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主观性评议,独立的评分,形成经纪商排名及经纪商甄选意见,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生效和实行。 经纪商推荐和甄选的标准: (1)交易量市场排名; (2)综合研究能力; (3)客户服务质量。 2、经纪商的评估 对经纪商的评估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 (1)交易执行结果评估,占20%的权重。评估内容包括: 1)交易执行效率评估。交易指令分发到经纪商后,经纪商执行指令的及时性; 2)交易执行质量评估。交易结果的执行价格与市场均价做比照,确保交易价格最优。 (2)经纪商综合研究能力评估,占80%的权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能力; 2)沟通渠道/客户服务支持; 3)公共关系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等。 3、对经纪商的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决定下一季度交易量的分配。 4、对于关联方的评估和交易量分配,必须和其他经纪商执行同样的标准。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将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1、本基金将按照GIPS的规定的计算和报告方法在报告业绩时做相应信息披露; 2、对外披露时,本基金将注明业绩计算标准符合GIPS要求;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将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富通基金管理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董事长,副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长春师范学院校党委书记、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1997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德加(Stewart Edgar)先生,董事,英国籍,学士。历任英国Ivory & Sime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美国Fiduciary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高级副总裁,英国HD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美国F&C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董事。1997年至今任富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董事、总经理,比利时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法国金融租赁Euroequipement S.A.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银行区域经理、大中华地区主管,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首席执行官。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铁道支行行长、紫荆山支行行长、私人金融处处长,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署理院长。 巴约特(Marc Bayot)先生,独立董事,比利时籍,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EFAMA(欧洲基金和资产管理协会)和比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公司(布鲁塞尔)董事总经理、 Pionner投资公司(米兰,都柏林,卢森堡)和Degroof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长。 杨国平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书记、代书记,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大众公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监事,英籍华人,工商管理荣誉学士。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分行资金部司库、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亚洲区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历任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稽核员。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明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加拿大BBCC Tech & Trade Int’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富通基金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3年4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海富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3月至9月任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任海富通精选贰号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富通银行欧洲管理实习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华东区首席代表、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06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铭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学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先后任职于香港东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4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分析师,现任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陈洪先生,基金经理助理杨铭先生简历如上。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田仁灿,总经理;陈洪,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蒋征,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郭杰,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邵佳民,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总监;牟永宁,研究总监;戴德舜,研究总监;杜晓海,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富通基金管理公司(Fort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注册地址:Avenue de l’Astronomie, 14, 1210 Brussels 邮寄地址:Avenue de l’Astronomie, 14, 1210 Brussels, Belgium 成立时间:1998年2月23日 资产规模:1206.169亿欧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 联系人:Lionel Benoist 电话:32 2 274 86 91 传真:32 2 274 84 90 电子邮箱:lionel.benoist@fortisinvestments.com 公司网址:www.investments.fortis.com 主要投资负责人:William de Vijlder,全球投资总监。曾在1987-1989年担任前比利时通用银行经济师;1989年起担任通用银行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策略分析师;1997年起担任Fimagen Belgium投资总监;1999年开始,担任富通基金全球投资总监,总经理,投资研究、组合管理以及交易负责人。拥有Ghent大学经济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基金”)是富通集团(Fortis)旗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1998年富通集团和通用银行合并,成为今天的富通集团,并着手重组了集团的各项业务。1999年,富通集团将旗下所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整合,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Fortis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负责集团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之后,富通基金的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世界多个城市建立了客户服务部和投资中心。2004-2007年,富通基金连续获得了惠誉(FitchRatings)M2的资产管理人评级及确认。目前,富通基金仍不断在世界各地拓展其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7年9月底,富通基金集团拥有员工988人,其中投资研究人员258人,平均从业年限达12年以上。公司在欧洲、美洲和亚洲共设有21个投资中心。公司旗下产品种类多,数量大,管理各类基金及专户理财组合达1654个,资产管理规模达到1206.169亿欧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投资咨询和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包括: 1、按照基金管理人制订的基金总体投资政策、方针和目的,定期就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2、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全球及区域资产配置提供建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行业意见与建议,并提供个股专门分析及判断意见; 3、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其管理本基金所需要的或有用的涉及经济、法律、金融、投资与管理等领域的信息、意见及建议; 4、与基金管理人定期会议,回顾本基金的投资及过往业绩,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此后阶段的投资策略。 (三)境外投资顾问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不公平地对待不同客户;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07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7】【34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面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并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募集,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1.2%,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因此,可能会出现认购的实际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九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系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支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1.5%,赎回费率不超过0.5%。 3、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4、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时间范围、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人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销售机构处持有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在该销售机构处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在赎回款项的支付周期内,任一境外证券市场将出现两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休市;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节 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三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申请。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托管人及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其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照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其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各交易所全部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资讯系统提供的数据错误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外汇兑换损益; 5.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有关交易管理、交易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截至2007年9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总资产达人民币64,060.41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9,575.30 亿元,增长17.57%;总负债人民币60,161.19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8,978.12 亿元,增长17.54%。客户贷款及垫款人民币31,731.02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3,772.19亿元,增长13.49%;客户存款人民币51,938.00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人民币4,725.44 亿元,增长10.01%。2007年1-9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71.01亿元,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25元。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0%,资本充足率为12.53%。(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2006年8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与美国银行签署协定,收购美国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于2006年12月29日完成收购交割,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被《环球金融》杂志评选为“亚洲最佳新兴市场银行奖-2007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被《财资》杂志评选为“2007年度最佳公司治理企业”,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成就奖”。在《上海证券报》主办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提供学术支持的“2006影响中国—上市公司系列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2006最具影响力的中国海外上市公司”称号。在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等机构主办的“2006-2007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中,中国建设银行荣获“中国最佳客户服务奖”、“中国客户服务突出贡献荣誉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QFII/QDII营运团队、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等11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工作,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较丰富相关工作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通乾、鸿飞、银丰等8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工银瑞信货币市场、长城消费增值、华安上证180ETF、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泰达荷银效率优选、华夏深圳中小企业板ETF、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华宝兴业收益增长、华富货币市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鹏华价值优势、中信稳定债券、华安宏利、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海富通风格优势、银华富裕主题、华夏优势增长、信诚精萃成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诺德价值优势、工银瑞信债券、国泰金鼎价值、富国天博、融通领先成长、华宝兴业行业精选、工银瑞信红利、泰达荷银市值优选、长城品牌优选、交银施罗德蓝筹等5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一节 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纽约银行(Bank of New York) 地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NY10286 法定代表人:Thomas Renyi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纽约银行是纽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K”)的一家主要全资经营性子公司,纽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在纽约交易所交易的金融控股公司,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员工拥有银行大约85%的普通股,超过61%的现有专职员工拥有银行的普通股所有权。 纽约银行创建于1784年,自1968年开始提供全球托管服务。当今,纽约银行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托管银行之一,在世界托管和管理的资产达13.8万亿美元(截至2007年3月31日)。目前纽约银行的客户遍布123个国家,超过7,000个机构,提供的外汇业务超过70种货币。目前公司工作人员超过23,000名,在全球33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惠誉评级为AA,标准普尔(S&P)评级为AA-。 二、托管业务介绍 纽约银行大约1,800名技术员工对资产服务部提供支持,其中托管是主要的业务组成部分。 纽约银行的核心托管处理系统称为全球证券处理,简称“GSP”业务。该项业务于1996年推出,并由内部人员结合“Vista概念”进行开发。 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变化,支持系统也将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定期进行重新评估是重要的。纽约银行非常关注业务运营的恢复和技术持续性解决方案的实施,并继续进行所需要的投资,确保所有关键业务都可以在足以满足业务要求的时间框架内得以恢复。纽约银行在全球每一处理中心,已经建立了清楚、有深度的指引。业务恢复与危机管理活动被密切监督,并在所有时间得以坚持。专家团队被分配到各个小组,在组织内部对所有级别的员工进行定期演习和更新。 第二十二节 相关服务机构 (1)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38780084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cpsrb.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刘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eil Newma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1)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21-68768800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www.htsc.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www.xyzq.com.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cz318.com.cn (2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 020-87555888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21-68604866 联系人:张静 金坚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联系人:盛云 网址:www.dfzq.com.cn (25)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2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3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U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联系电话:0755-22163333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 61238888 传真:021- 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薛竞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在挑选、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6.确保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5.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3.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如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投资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在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前提下,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1.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选择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0.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其责任而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由于投资市场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相应的基金的清算交割规则和程序发生变化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清算交割规则和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修改;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大会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F.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H.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 汇兑换损益; 5) 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代理行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全球及内地经济状况以及政策导向,采取主动精选证券和适度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在保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主要是经过严格筛选、符合本基金选股标准的优质且价格合理的,能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所谓“中国概念”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中国内地而在海外上市的股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中国内地机构单位持有,或者,公司最少须有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中国内地。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本基金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以及投资比例需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a.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b.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QDII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作出调整的,本基金将遵循调整后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投资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a. 购买不动产。 b.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c.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d. 购买实物商品。 e.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f.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g.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h.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i.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b.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c.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 (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2.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赠股、配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照该股票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照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4)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5)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进行估值。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负责人、境外托管人托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或境外基金资产的托管的;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2.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第二十四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7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及销售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在香港、美国等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中国概念”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现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100%;银行存款及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等;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QDII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若本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上述投资比例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F)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G)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H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3.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并按指令进行结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3.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委托境外托管代理行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开立境外资金账户,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行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3.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3.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包括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3.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4.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2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3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4.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五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权益除息日经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可享受费率优惠。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定期在线交流服务;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六)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38780084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七)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第二十六节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核准:新任注册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核准后,原任注册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注册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八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 第二十九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注册登记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八)《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三)》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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