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基协字〔2015〕31号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郑州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八条底线监管内容,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现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5年2月9日前反馈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管产品部。
电子邮箱:zcgl@amac.org.cn.
感谢支持。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2015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释义
(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一、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2、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
3、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混合操作;
4、进行不必要的频繁交易;
5、利用非公开信息,指令他人或自行通过控制账户先于资产管理计划买卖同一标的。
二、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资管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2、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3、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三、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投资者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2、利用互联网以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
3、未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
4、向投资者宣传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实际投向不符
5、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
6、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7、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四、开展资金池业务
1、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标的未能明确对应;
2、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对应多个投资标的,且未进行合理估值;
3、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4、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净值。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1、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机构支付费用;
2、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六、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十倍,劣后级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
1、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杠杆倍数大于5倍,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和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和存续期间杠杆倍数大于10倍;
3、存续期间,被动原因导致杠杆倍数超限,未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义务,且未按合同约定调整至限制以内;
4、混淆产品类型导致杠杆倍数超限;
5、通过嵌套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风险级份额,导致总体杠杆倍数大于10倍;
6、认购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数量少于3人。
注1: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并在收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增信为目的,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
注2:杠杆倍数计算公式=总份额净值/提供风险补偿或收益分配保障份额净值
注3: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固收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非标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
注4:被动原因是指因市场波动导致净值出现的变化的情况。
七、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1、投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2、通过穿透核查,管理人明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八、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1、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
2、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额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