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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组织会员举办新《基金法》系列培训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1日 04:48 作者:方丽
  证券时报记者 方丽

  为推动新《基金法》的贯彻落实,近期基金业协会组织全体会员机构在上海、深圳和北京先后开展了六期新《基金法》系列培训。
  全国人大财经委、证监会法律部、基金部有关负责人分别就新《基金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理念、具体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配套规则制定的情况以及实施要求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讲解。249家会员机构约1708名从业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基金业协会领导在培训班上表示,希望行业把握新《基金法》实施的契机,迎接基金业多元化大发展时期的到来。他表示,《基金法》是信托法理在中国的有效运用和成功实践,新《基金法》的修订成功,是我国基金行业和市场快速发展的经验总结,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结晶,更是我国整体经济环境不断完善的产物,对我国基金行业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基金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基金行业的契约制度,在提高人力资本地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拓宽基金公司经营范围、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和义务等多个方面强化了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履约机制,为管理人经营公募与非公募业务和产品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基金管理人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提高竞争力和提高经营水平。会员机构要进一步关注和防范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全国人大财经委专家在培训班上提出,新《基金法》的修订重点是放松公募基金的管制,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在公募基金方面,新《基金法》放开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和机构类别、基金托管业务垄断、基金产品核准、关联交易以及从业人员证券投资五项限制,在私募基金方面,新《基金法》提出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为中心、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非强制托管、基金投资范围以及私募机构发行公募等八项措施。
  证监会法律部、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从新《基金法》修订的背景、原则与过程,扩展法律的调整范围,构建私募基金的制度框架,完善基金的组织形式,放松公募基金的管制,加强公募基金监管,发挥中介和自律的作用,加强基金投资者保护等八个方面为参训学员全面解读了新《基金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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