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讯 | 股票 | 基金 | 财经 | 期货 | 理财 | 外汇 | 专题 | 社区 | 专栏 | 视频 | 路演 | 互动平台
首页 > 基金频道 > 行业动态 > 正文
非银行机构托管基金资格 将只需报证监会审核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26日 08:37 作者:朱宝琛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中国证监会25日公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为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暂行办法》此次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可行性看,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功试点开展非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实践经验。另一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可以利用自身行业优势为基金财产及份额持有人提供差异化的托管增值服务,对促进基金行业的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据了解,《暂行规定》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拟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同步实施。
 
  • 微博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