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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二审 私募基金将统一向协会登记备案来源: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07:39 | 作者: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统一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此前的修订草案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其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到基金行业协会登记。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介绍说,按照上述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行业协会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数额进行注册、登记和备案,这不利于统一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情况。 据此,二次审议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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