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4月21日 12:59 |
作者: |
周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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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鼓励基金经理等购买本人管理的基金,期待建立从业人员与基民利益绑定的机制。 《规定》明确: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实现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一致。 同时强调“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 为防范利益冲突,《规定》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对内翔实透明,即在原来要求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单位管理或者托管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在单位内部详细报告、记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必须列明其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情况。 同时要求投资基金的重大信息必须对外公开透明,即在原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外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基金金额的信息,同时加大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上述有关信息按季披露。 《规定》的另一大调整之处,在于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封闭式基金,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为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只能投资基金、债券等非股票类产品的基金账户投资封闭式基金。另外,考虑到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组合期限短、流动性强,是较好的现金管理工具,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拟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 “鼓励基金经理买自己管理的基金,有利于绑定基金经理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还有助于解决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等问题。”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近期调查,上海辖区内有40%的从业人员购买了自己公司管理的基金,但基金经理买自己管理的基金还比较少,“例如北京辖区这种情况的比例只有16%”。 在实践中,有的公司把奖金的一部分转换为基金份额授予员工,有的基金公司股东把收益转换为基金份额,“类似这些做法近几年都有实践,我们鼓励这些实践。” 上述负责人认为,指数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品种,绑定的效应可能有限,但对于股票型基金而言,绑定的效果可能相对较好。“但这只是我们自己的想法,这次我们没有对各公司的具体实践给出统一规定,我们相信市场、相信各个公司能够作出比较好的安排,同时,由社会进行监督。” 据介绍,自2007年6月发布《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普遍建立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平交易制度、防控内幕交易制度、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规范了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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