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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规范 扩大开户行范围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30日 07:49 作者 任晓
  扩大开户行范围 调整备付金账户付息要求

    □本报记者任晓
  
  经征求意见后,证监会29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颁发实施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基本建成。待证监会近期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材料的相关通知后,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将可按规定申报材料。
  根据暂行规定,基金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暂行规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该负责人表示,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基金部共收到39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249条反馈意见。经研究,证监会拟采纳4项,不采纳2项。其余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共188条,证监会将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反馈意见建议扩大基金销售账户开户行的范围。征求意见稿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新增存款银行可能不同时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而影响证券公司利用其存管账户完成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因此,证监会采纳了扩大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依照活期存款利率向基金投资人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利息。反馈意见建议允许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原则执行,证监会采纳了该项意见。
  此外,反馈意见建议允许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该负责人表示,该意见主要针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目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整体市场信誉尚未建立,因此允许其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放基金投资人资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并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实现对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存留。
  上述负责人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将采取资格管理而非牌照管理。如果有人通过申请注册成为基金销售机构并转手倒卖“牌照”牟利,一旦该机构的资质不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被取消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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