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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分红争议案终裁:驳回了申请人赔偿请求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9日 08:53 作者 黄金滔;安仲文
    ⊙本报记者 黄金滔 安仲文 
  
  南方基金分红争议案日前产生终裁结果,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的请求。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这意味着这场历时近9个月的分红争议案由此落下帷幕。
  记者获悉,3月25日,中国贸仲对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07年度收益分配争议案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红利损失及相应利息共计66586.52元的仲裁请求,该两项请求金额占标的总额的97%。
  对此,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对仲裁结果表示尊重,认为中国贸仲对上述两项仲裁请求的驳回裁定是客观公正的。
  2010年3月25日,中国贸仲就上述争议案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申请人提出因公司未实施南稳贰号2007年度分红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的主张,中国贸仲在裁决书中认为:未分红行为不会导致申请人的财产价值遭受任何减损,更不决定基金净值的涨与跌,申请人没有行使法律和合同赋予的赎回权利,而是继续同意或默认被申请人的受托投资活动,申请人就自然应该接受最终的投资结果(或盈或亏),直到赎回其基金份额,这是一个证券类投资的基本常识和道理。
  南方基金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贸仲的上述意见准确阐述了开放式基金分红的意义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
  不少基金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否和基金持有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放式基金分红不会造成基金持有人持有资产价值的改变,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的方式进行等值的变现,持有人资产价值的改变是市场波动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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