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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红代表建议修改基金法 三个紧迫问题需要解决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3日 07:46 作者 李巍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今年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她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业得到空前发展,影响力日益增强。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要,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左红说,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自然责无旁贷。但当前基金行业有三个紧迫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
  一是基金法的适用范围过窄使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日益增多,除了基金公司管理证券资产以外,还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各自不同的人民币和外币集合理财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已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但目前这些机构的受托理财行为尚处于法律关系不明、政策规范不清的状态。如果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法律规范和监管之外,广大基民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极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二是目前基金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约束不够。现行基金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基金管理公司,没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但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往往会对基金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过严的投资限制、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基金业发展。其中表现最明显的是,目前基金法对基金投资的关联交易限制过多。
  基于以上问题考虑,左红代表建议对基金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扩大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建议参照《证券法》的规定,明确“公开”的外延,将《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开发售的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使广大投资于具有基金性质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都能得到基金法的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对基金公司股东的监管体制。可以参考《证券法》关于监管证券公司的规定,加强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监管,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加对基金公司及其股东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种类。
  三是适当调整和扩大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建议授权证监会根据市场投资品种的创新情况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作出规定,扩大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随着未来投资品种的不断创新和股指期货等业务的推出,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积极参与。同时,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建议将完全禁止的关联交易修改为有条件允许。
  最后,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基金管理人受托义务。特别是要增加、细化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行为,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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