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中:险资投VC基金新规出炉 保监会年底送福利
来源:投中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6日 14:32 作者:宋绍奎

  年年送福利,今年超级棒!保监会,好样的!

  2014年12月15日,保监会网站挂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投基金的新规,消息一出,来自市场方面的热评如潮!作为险资运用革新体系的一部分,本轮新规的亮点在哪里?影响有多深? 投中研究院帮您一一梳理。话说在漫漫改革路中,保监会的创新速度和力度首屈一指!前两年所力推的险资运用老故事就不提了,单说今年的手笔:

  4月份,对外发布修改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资金运用管理留下活口。

  12月份,升级版管理详规出炉,对险资投资创投基金划出明确的路线图。


  接下来,问题来了,与前几轮投资股权基金的规则相比,本轮亮点在哪里呢?投中研究院结合近几年对险资运用市场的观察,综合各方交流收获归纳出以下几点体会(参见上图),以供参考,欢迎大家一起研讨。

  创投FOFs您就偷着乐吧

  之前,险资运用对母基金敞开大门,但仅限于PE母基金,这次颁发的新规首次将VC母基金纳入险资可投资范畴。投中研究院判断,在接下来一段时间内,VC母基金尤其是有国资背景的VC母基金将迎来一次华丽转身,明后年预计会出现大量的合作机会,如最早市场化的元禾,以及近期频频推出的各地国资系新基金。

  部分VC率先“过年”喽

  从文件名可以看出,本规的主角是创投基金,为啥笔者将这一群体列在第二个话题呢,原因有二:

  其一,不同与以往各部门发布的关于创投基金游戏门槛,本规将业绩能力以量化的形式明确列出来,10个成功退出案例足以将众多创投基金屏蔽在游戏圈外,这也是对险资运用创新的一种保护,保监会用心良苦啊!

  其二,本规列出的是进入险资投资视角的机会,并不意味着您就能拿走这块蛋糕,除了以上硬性标准外,人家还得筛选择优合作呢!看一组数据,2014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中透露,2013年全行业投资收益率5.04%。毋庸置疑,投创投基金肯定会拉高整体收益率,但其付出的人力/责任成本呢?

  拟投基金规模不超过5亿元,拟投规模不超过20%,这意味着单次投资最多1亿元,而且还是五年或更长周期才能收获!投中研究院认为,对于险资投资团队数十亿乃至数百亿的投资指标,以及每年投资收益率的硬性考核,投资创投基金这条路没有那么乐观。根据各家特点,适度适量合作将是明后年的主打特色。回归主题,对于一些优秀的创投机构明年确实是非常好的机会,可以提前过年喽!在这就不点名了,详情参考: 投中2013年度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Top50

  险资不是不想投,实在是担心“走过头”

  除了上述担忧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险资投资团队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担忧,虽然以往逐步明确了投资路线图,但毕竟是创新尝试,具体操作上缺少详细的指引。而险资的首要重任是 “安全” ,其次是收益,15%以上乃至20%以上的收益对他们而言有诱惑,但更担心其风险。在具体投资策略上也是如此,前期跟各路险资英豪交流时提到很多痛点,比如:保险资金可投与保险主业相关的农业领域,那么问题来了,此“农业”范畴的边界在哪里?哪些是合规的,哪些有违规的风险?无人知晓,只能搁置再议。

  总而言之,险资入创投市场,前景很美好,道路很崎岖,可以提前准备过年,但不要高兴太早,合作层面还得慢慢磨,您说呢?

 

  附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本通知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

  (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

  (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四、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规范、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遵循《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

  五、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分散投资原则,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六、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托管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募集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机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报告有关情况。

  八、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基金募集保险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基金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或专业机构违反本通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监管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