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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 打不赢不应成基金缺席理由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4日 04:42 作者:陈春雨
  证券时报记者 陈春雨

  “打不赢”是很多基金公司不愿意就虚假陈述起诉上市公司的重要原因,其重要参照是,作为基金公司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第一案,大成基金起诉银广夏一案在2007年宣告失败,而且是在两起中小投资者起诉银广夏都胜诉的情况下失败的。
  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当绝大多数基金公司因各种原因选择维权沉默时,还是有少数基金公司站了出来。2011年4月,熔盛重工收购全柴集团触发对全柴动力要约收购义务,但在2012年8月,熔盛重工以宏观经济不景气为由中止要约收购,在此前后全柴动力股价大幅下跌,包括兴业全球基金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2012年9月,兴业全球基金“缔约过失”提出诉讼。
  据兴业全球透露,目前该案一审已经被驳回,兴业全球基金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正等待判决。而在一审中,此案的争议点有三个: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其次,被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此外,被告熔盛重工要约收购中的行为与原告兴业基金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损失如何确定?
  兴业全球表示,在事件发生后,曾多次以电话、发函等形式与熔盛重工沟通,沟通无果之后才提起诉讼,公司认为投资造成1637.02万元损失,都是由于熔盛重工违背承诺造成。
  尽管一审败诉,但兴业全球认为,起诉有助于改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作为二级市场参与者,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可以推动各方力量维护市场行为的合规合法和市场信息的公平公开,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基金管理人,也是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具体表现。
  当然,基金公司维权难,确实有客观上的原因。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者,被要求负有比普通投资者更高的注意义务。然而,“专业性”并非代表其具有识破一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能力。如银广夏案件时,也有律师提出,为银广夏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当时业界非常知名、具有较高威信的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相互勾结、分工协作,伪造了大量的业务资料及财务数据,手段十分隐蔽,表面非常真实,局外人难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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