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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固本创新破局 基金公司迎接发展新挑战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9日 04:55 作者:
  新基金法实施在即,中国基金业再迎发展新里程。对于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的中国基金业来说,新基金法不仅夯实了基金业的制度基础,优化了发展环境,同时,新基金法“加强监管、放松管制”又极大拓展了基金公司改革创新的空间,为面临转型升级压力的基金公司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
  夯实行业发展制度基础
  对于尚处于“青少年期”的中国基金业来说,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行业发展意义重大。现行基金法自2004年正式实施以来,基金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金已成为投资者参与社会投资、增加居民财产收入的重要渠道。
  新基金法充分考虑了新时代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全新要求,通过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经验,不断深化对资本市场运行规律的认识,并深入借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对基金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为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和有效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开启行业发展新局面
  持有人是影响基金业繁荣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新基金法首推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保护力度的提升。其中,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制度,通过激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改变了持有人利益代表机制较为薄弱的现状;对于违规的关联交易对投资者权益的不法蚕食,新法也出台了相应规定,从根本上予以遏制。
  一系列创新,新基金法重置了基金行业的游戏规则,为基金公司营造了自由发展的广阔发展空间。
  切实保障持有人利益
  持有人利益是基金管理公司立足行业的基石。谁能真正以投资者为中心,把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充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谁就能得到投资者的信赖并获得持续发展。因此,新基金法将持有人利益保护提升到全新的高度。
  在新法中,通过设置风险准备金、降低持有人行使权利的门槛,加大对基金违规的惩处力度,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了切实的保障。其中,在风险准备金方面,明确要求基金公司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给基金财产或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其次,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门槛,保护持有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规范基金公司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对于老鼠仓行为,采取以“疏”代“堵”的方式,通过对从业人员可以炒股但要申报、审批、审查的措施,有效遏制“老鼠仓”行为。通过对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新基金法为行业的成功转型和长远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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