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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大资管 证监会淡化基金业“一参一控”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8日 05:48 作者:蒋飞
  大资管时代,证监会一系列新政一方面降低了公募基金行业的门槛、促进充分竞争,另一方面也大幅度放松管制,鼓励一些基金公司通过发行上市做大做强。
  周五,证监会为了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发布了三项行政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和同业经营的限制。
  “一参一控”是仿照证券行业的类似规定,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只能同时控股一家基金公司、参股另一家基金公司。这项规定在特殊历史时期有利于控制行业风险,促进基金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新《基金法》的修订和实施,证监会的监管思路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甚至是私募投资机构都可以申请公募基金业务牌照,过去的行业准入管制也就变得不合时宜。
  放宽“一参一控”将意味着基金公司的股东限制更少。一方面,证监会拟取消基金公司股东的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业务牌照。不过,证监会尚未明确,证券公司开展公募业务之后如何处理其资产管理部门已有的“大集合”业务。大集合面向的投资者是200人以下,是券商资管产品线中与公募基金最为接近的一个。
  另一方面,“一参一控”政策将不再对基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这一政策将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再向上追溯至实际控制人。比如某金融集团旗下有若干证券公司和银行,这些机构旗下都拥有基金公司。按照过去的规定,所有该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基金公司数量不能超过2个。新政实施后,这些子公司可以分别在2家基金公司持股(其中控股1家)。
  证监会对于基金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也将大幅度降低。按照新的规定,机构担任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净资产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专业人士担任主要股东,应当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担任持股5%以上的非主要股东,应当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为了促进基金公司做大做强,新的《基金法》已经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进一步扫除了基金公司上市的障碍。
  不过,对于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上市,证监会还需要出台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操作指引。比如基金公司上市的募集资金除了建设渠道、兼并收购以外,是否可以用来做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自营业务,从而更直接地为股东创造价值。
  另一个与上市相关的问题是,一家券商系基金公司,如果其股东、股东的其他子公司同时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类似的问题往往是困扰其他行业公司发行上市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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