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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新意”亮眼 私募纳入监管

  新基金法正式通过并将从2013年6月起实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对私募未来开展公募业务预留了空间,可谓重大突破。

  新基金法“新意”亮眼

  文/本刊记者 冯庆汇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这部法律将在2013年6月开始正式实行。这部法律广受关注,是因为其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进行了规范。

  同时,证监会又在2012年12月30日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这3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允许向公众发行公募产品。

  私募纳入监管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加强了对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

  吴晓灵表示,为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这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

  这将促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给老百姓提供了更多、更规范的财富管理和投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同时吴晓灵亦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

  为适应非公开募集基金发展的需要,这次修订在第10章单设1章构建了与公开募集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将可发行公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提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私募基金未来开展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这也成为坊间极为关心的问题。意味着诸多私募基金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将被允许发行公募产品,可谓意义重大。

  就在2012年12月30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这3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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