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14日 10:40 |
作者: |
李新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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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李新江
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管理层对于基金行业的整体改革思路,在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得到了体现。
不可否认,当今市场环境的不佳,是基金公司发展遇到瓶颈、投资者资产难以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过,中国经济长期向好发展,资本市场在涨涨跌跌中,最终将迎来长期的增长。
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基金行业自身的问题。包括基金公司长期以来自身的制度性问题;基金公司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以及最重要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我们相信,市场因素是外生的,而基金行业的问题是内生的。市场因素的影响只是一时,内生因素的解决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最终保障。
目前资本市场的调整,或许正是规范基金行业,基金公司自身修炼内功的好时机。这样,当机会来临时,基金行业才会跟上时代发展,让投资者享受到经济发展的实惠。
/加强监管/
三大重拳直击 试图解决行业“沉疴痼疾”
每经记者 李新江
基金行业规模徘徊不前的局面固然有资本市场下跌,基金缺乏赚钱效应的因素,但更要看到基金业自身存在诸多“沉疴痼疾”。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试图从制度层面对基金业的顽疾进行改革。
严令禁止利益输送行为
自2008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媒体曝光,成为第一个因老鼠仓而被处罚、终身禁入市场的基金经理后,先后又有韩刚、涂强等多人被证监会查处。
从法律层面杜绝“老鼠仓”和利益输送,是此次修订草案的重点。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的界定。
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炒股问题,也在新的修订草案进行了重新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基金经理炒股已经没有障碍。
北京某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开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炒股,对基金经理是一个“利好”。监管层也明白,参与股票投资是每个人的合理需求,宜疏不宜堵。只要有严格的申报、审查制度,大可不必担心“老鼠仓”问题。
德胜基金研究中心江赛春受访时也表示,“老鼠仓”其实与基金法中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并无相关性,在规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从业人员将规范炒股。
不过更多业内人士认为,至于基金经理如何参与炒股,还需要更多细则,多借鉴国外经验,在实践中逐渐完善制度。
给基金管理层上“紧箍咒”
基金公司管理层在担负让基金公司股东方赚钱使命的同时,还负担着广大基民财富的保值增值的责任。基金管理层的这种“二元”定位,使得持有人和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持有人往往成为弱势一方。
管理层不够勤勉、未尽责、不作为,甚至违规违法的行为,也会给基金持有人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北京某基金公司人事指出,“由于基金公司的特殊性,除了股东方外,还需要向持有人‘股东’负责。”
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予以更换。这也是在立法上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更换基金公司管理层。
实际上,在2010年证监会就曾“逼宫”宝盈基金,要求更换总经理。因此,在此次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证监会可谓获得了对基金高级管理层“动刀”的“尚方宝剑”。
严禁股东方代持股份
股东方和管理层的矛盾,以及股东方之间的矛盾,一直是基金公司管理层经常变动的背后原因之一。而股东方以代持股份的方式,规避管理层关于基金公司股权比例的限制,也使得基金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大打折扣。
根据基金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不得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
而监管层日前就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了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则为基金公司解决代持股份问题埋下伏笔。
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日前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基金代持股份问题解决,以及内资公司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基金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解。近年来因为股东结构不稳定衍生出的基金公司管理层震荡,也有望随之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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