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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拓案已盖棺定论 基金经理信托责任亟待强化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28日 08:24 作者
      郑拓案虽已盖棺定论,但这一案件再次令处于爬坡中的中国基金业深陷“老鼠仓”质疑。从2008年的唐建到今天的郑拓,基金“老鼠仓”案已约十起,笔者分析其原因后认为,“信托责任”的长期缺位或是罪魁祸首。
  调查显示,郑拓在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使用前妻及前妻嫂子的账户,先于或同步其所管基金买入相关股票,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收益达1400余万元。由于金额巨大,案件引来各方关注,监管方面甚至用“一只‘老鼠’搞坏一锅‘粥’”,来形容案件对于整个行业的不良影响。
  过去14年,中国基金业实现了资产管理规模爆发式增长,在基金产品创新、改进公司治理等方面也取得明显进步。但由于行业发展较快,其中一些问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比如,基金对最终投资者的信托责任、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股东与基金经理及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致使利益主体归位不清,基金经理信托责任不强,为“老鼠仓”行为留下了发酵的土壤。自2008年唐建首度因基金“老鼠仓”遭到处罚以来,到郑拓归案,中国基金业被处理的“老鼠仓”基金经理已达10人。
  毕竟,“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但笔者认为,身处基金行业,践行信托责任应该成为每个基金经理的使命。基金经理应将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遵从契约精神,专业投资,克己奉公。
  但是,残酷的现实再一次提醒制度设计者,信托责任已经成了基金行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相关各方除了针对性地加强基金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提升内控管理水平,防患于未然之外,在基金行业建立信托责任,同样是亟待思考的问题。只有明确股东、管理层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先后问题,并以此为基石设计和建立其他制度和办法,才能最终统一从业人员意识,重塑行业价值观,并确保基金业健康发展。
  在这方面,美国共同基金已为我们提供了行业范本,他们对信托责任做了清晰易懂的诠释。在美国,共同基金雇员个人的投资交易活动同样受到各种联邦证券法规的限制,但这些法规的基石都是受托人责任标准。受托人责任标准要求共同基金忠诚于客户,为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并始终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当然,欧美的办法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中国市场,但不可否认,其中一些经验是完全可以借鉴和应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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