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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首度回应南方基金分红案 代理律师收到答复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3日 08:52 作者 钟国斌
     代理律师张远忠称,已收到监管部门书面答复函

    【深圳商报讯】(记者 钟国斌)昨日,持续两年之久的国内首例基金不分红案首次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复函。

  记者昨日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持有人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处获悉,他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就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事项的答复函。

  据介绍,2011年12月,南方稳健成长贰号的基金持有人曾二次上书中国证监会,要求证监会彻查南方基金违约不分红,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11年12月8日,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张远忠正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了投诉申请。12月12日下午,张远忠接到深圳证监局电话,要求其就赵某投诉南方基金公司案寄送补充材料。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的答复函中,证监会对代理律师张远忠及媒体对基金分红制度的关心表示肯定,并欢迎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社会各界今后继续关心和监督基金业,共同推动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答复函称,在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早期,有些基金合同对分红基准、分红条件、分红期限等收益分配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个别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实施2007年度分红。

  为指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从制度层面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权,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09年3月制定了相关基金收益分配的规定,明确基金分红有关事项,在此之后,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基金分红行为的核查与督促,不断完善分红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时足额分红,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全行业所有基金累计分红约7600亿元。

  对于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0年3月做出了终局仲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指出,如有类似争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依法解决。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表示,今后,中国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基金分红行为的监管,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规失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员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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