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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指导意见 引导基金行业在规范中发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30日 10:11 作者 高昕炜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3月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三年来,《指导意见》有效提高了基金公司公平交易管理的水平,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继续引导行业在规范中发展,根据行业发展的最新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修订稿》明确提出“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现行《指导意见》虽要求对同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但并未提出明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修订后将大大提升对同向交易监控的可操作性。
  二、规范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现行《指导意见》仅要求对反向交易的时机和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修订后对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同时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与监督,能够更有效地杜绝通过反向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修订稿》明确提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互相隔离”,以及重点对同一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组合同日同向和反向交易的时机和价差进行监控。《修订稿》加强了对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的管理,杜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共谋”行为。
  四、进一步明确公平交易信息披露要求。《修订稿》一是要求在组合报告中,披露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次数及原因;二是要求在组合年报中,披露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以及当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转向分析;三是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五、明确证监会对公平交易监管的责任和方式。证监会将继续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对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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