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30日 10:10 |
作者: |
娄静;单开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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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基金行业联席会议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基金业的生命线,是基金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近几年来,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业界对于公平交易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实践也需要对公平交易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此次公布的《修订稿》就一些重要指标进行了明确量化和披露规定,公平交易这一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将得到更具公信力的监管。 理论上,在一定期间,公平交易的实践结果应该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股票(同向交易)的差价率接近零。如果差价率过大,对于同一公司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持有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之前的规定中虽然对同向交易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并没有量化标准,实际操作的难度较大。而《修订稿》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某一时期内两个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交易,其平均成交价应趋于相等,且以更优价格买卖相同证券的次数应基本相同,从而保证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 虽然基金经理之间对某一券种的投资价值可能存在认识分歧,但是如果同一公司不同投资组合经常出现反向交易,不仅说明可能蕴含利益输送的风险,还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基金公司整体管理混乱,缺乏明确的投资理念。《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要求通过合理的监管措施和内部监控,保证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做反向交易而不会有利益输送发生。此外,为了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的约束和监督,修订稿还要求通过公众监督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同时,对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也进一步明确。通过划分职权界限,使投资组合经理保持授权内投资活动的独立性,以降低基金经理合谋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避免不同投资组合的持有人受到不公平待遇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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