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马稳健回报基金虽被冠以“稳健回报”字样,实际却没给投资者带来稳健回报,相反还因连续三年没有分红,惹来维权纠纷,拖累以“零违规”自居的国泰基金管理公司陷入被指违规甚至违法的窘迫境地。曾赢得南稳二号红利仲裁案的原告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明确表态愿意站出来替国泰金马基金的持有人维权。
本版撰文 首席记者 薄继东 特约撰稿人 谢刚
【基民投诉】
“稳健回报”却三年未分红
近日,基民王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其持有的国泰金马基金2007年以来年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3年里该基金却一直没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红。管理人一边将本该分给持有人的红利继续用于市场搏杀,结果亏了大家;一边向基民们收取本不该收取的红利部分的管理费,肥了自己。
记者翻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问题的确存在。2004年刊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均明明白白写着:“在符合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即便是在今年7月30日发布的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一号)中,也有“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的表述。
什么样的情况算是“符合法定分红条件”或“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呢?我们看到,基金公司特意留了一手,无论是基金契约还是招募说明书均未对这一关键问题给予正面回答。不过,相关资料中明确了数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这在多年来基金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变成了公认的分红条件。
【公司对策】
偷改招募说明书不想分红
最原始的两份法律文件显示了下列4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2、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4、全年合计的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净收益的90%。
2009年1月23日,国泰基金公司在发布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偷偷地在上述第三款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面值”之前加了两个字——发售,变成“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发售面值”。尽管“发售面值”4字读起来并不比“面值”概念更清晰,依然存在歧义,但是国泰基金公司的用意却是显而易见的。
公开资料显示,国泰金马基金曾在2007年8月8日实施过一次“拆分”。即: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每1份增加到约3.989份。实施拆分后,拆分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元。国泰基金公司实际上在告诉大家,拆分后的基金面值也是1元,基金单位净值低于1元是不能分红的。
【法规解读】
修改招募书不具法律效力
遗憾的是,这一自作聪明的小动作根本无济于事。因为我国的《基金法》第1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的依据是基金合同,而非招募说明书。同时,国泰金马基金的基金契约也明文指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也就是说,即便国泰基金公司偷偷地修改了国泰金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分红条款,真正在法律层面上生效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依然是基金契约中规定的那几点。其中,第三条依旧是“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基金公司存在违约
曾代理南方稳健二号基金持有人袁近秋,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类似分红仲裁要求的张远忠律师认为,国泰基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他表示,类似的案件,同一个仲裁委员会不可能给出两个截然相反的裁决。有了南稳二号案的仲裁结果,国泰金马基金的案子要好办得多。他还告诉记者,他愿意为那些要求主张权利的国泰金马基金持有人充当集体仲裁案的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