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投资者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1日 10:49 |
作者: |
薛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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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报》记者 薛玉敏 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变革正迎来第二波高潮。 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在资本市场的建设过程中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新制度,包括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为创业板开闸配套的交易机制、保荐业务等规则的修改,以及公募基金领域的基金评级新规、基金经理实行注册制等。这些基础性的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清除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障碍。 上一次资本市场制度变革的高潮出现在4年前,2005年5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到2007年年末,顺利进入尾声。 事实上,监管层变革的意图从年初“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就已经显现。 银河证券研究所所长滕泰曾指出,与前两年更多强调“发展”有所不同,今年的“两会”报告除了强调“维护股票市场的稳定”,还明确要“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在滕泰看来,它折射出一个新的信号,就是资本市场的改革步伐将加快,力度将加大。 新股发行制度迈向市场化 在A股市场IPO暂停的大半年时间里,市场议论最多的就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6月10日,证监会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几经波折,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终于向市场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一直以来,新股发行制度较多地保护了机构投资者的利益,而牺牲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统计数据显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前,网上申购中签率仅为网下配售比例的20%,很明显,天平偏向了机构投资者一边。当市场形势不好时,机构投资者又从网下转移至网上申购,强大的资金实力使中小投资者的网上申购利益再次被削减。 2009年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正是要改变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境况。证监会在《指导意见》征求意见阶段,多次公开表示,此次改革将向中小投资者倾斜。 根据指导意见,机构和自然人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此外,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此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除了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外,还要解决新股高溢价发行的问题。根据指导意见,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 不过,现在看来,这种报价约束机制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定目标。 在创业板首批上市企业的发行定价中,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成果也受到严峻考验。28家企业摊薄后的静态市盈率平均56倍,最高为82倍,最低也超过40倍,远超改革前平均20多倍的水平。 报价约束机制尚不能完全约束这种高溢价发行的现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想要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基金评级新规叫停短期排名 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已经有包括券商、境外评级机构、高校和媒体在内的数十家机构,对基金给出了数十种评级以及相应排行榜。 由于国内基金评级业缺乏行业标准,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体系和方法各异,投资者莫衷一是,往往不知道该相信谁。同时,基金公司对于评级众多而且短期化的倾向也颇有不满。 为了规范基金评级行业,11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中国基金评级行业规范整顿。《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基金评级新规最大的调整体现在明确了评级的基金范围和间隔时间。《办法》指出,对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不少于36个月。此外,还包括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不少于3个月,不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等8项“不准”行为。 实际上,上述几条“不准”行为意味着证监会叫停了短期排名。 此外,《办法》还对基金评级机构资格从严把关。《办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这些对资质的要求将直接筛掉不规范的基金评价机构,有利于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规范基金经理“跳槽”行为 基金评级制度约束的是第三方评级机构,而基金经理注册制约束的是基金经理。 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与该规定相配套,中国证券业协会随后发布了《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年的;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最近2年变换2次及以上”等12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可是,从实际效果看,虽然监管部门制定了新的法规,但是否能严格执行,无论对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还是对于监管部门自身来说,都是一个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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