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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发展与制度完善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8日 09:19 作者 晓婧
    “老鼠仓”事件再度发生,在谴责声不绝于耳之时,或许我们还应该看到硬币的另外一面,资本市场依然没有停止其前进的车轮,“老鼠仓”的曝光一定程度上甚至推进了基金业的阳光发展与制度完善。
  4月7日,媒体报道融通基金涉嫌内幕交易的有关线索后,证监会在10分钟之内就进行布置核查,在启动调查的1小时内调查人员就已到达调查现场。经过前期核查,证监会已于4月13日对此案正式立案调查。目前,前期调查的阶段工作已经完成,案件进入后续审理阶段。证监会的调查进展可谓相当有效率。 
  这种转变不但昭显于监管层面,也开始表现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无视问题的辩白并不是融通基金的基调,自有关媒体报道“周蔷事件”后,融通基金立即进行了认真自查,并于4月14日暂停了张野的基金经理职务,同时与张野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
  5月份以来,基金公司大量增加内控手段,对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信函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信函等资料均要保存5年以上,此外,还安装高清旋转摄像头能360度“无盲点”实时监控、上交近2个月的通话详单、重新上报亲属资料、投研人员被“物理隔离”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工作等。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监察部门人士认为,上述“非常手段”正是想要堵住“内幕交易”、防范“老鼠仓”。
  此外,与之前王、唐二人在证监会2007年初的一次普查中暴露出“老鼠仓”不同的是,此次融通基金“老鼠仓”首先由媒体披露,财经媒体舆论监督的职能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道路上再一次得到凸显。
  多位专家在唐建案后,就曾指出,指望从制度上杜绝“老鼠仓”事件是不可能的。遏制内幕交易成败的关键在于惩戒效果,只有提高犯罪的成本,才能保证市场向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引入了对老鼠仓的刑事处罚,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认为,这无疑会增加威慑力并提高“老鼠仓”的犯罪成本。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订与《刑法修正案(七)》中打击“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专家期待司法解释能明确如“老鼠仓”行为的罪名、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划分标准等问题。(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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