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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案败诉 基民陷囚徒困境 维权举步维艰
来源 时代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12日 15:13 作者 李冰心;王熙喜
    “我们还在准备材料,接下来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仲裁委员会撤回裁决。”2009年3月5日,北京律师张远忠对时代周报记者说。
  2009年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张远忠的委托人于畅请求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向上投摩根行使追偿权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委员会驳回。轰轰烈烈的“老鼠仓”维权第一案败诉,折射出千万基民维权困境。

  基金维权第一案败诉

    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涉嫌“老鼠仓”一案,早在2007年5月就已经被曝光。2008年4月,证监会公布调查结果,唐建自担任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的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了新疆众和的股票,为自己和他人非法获利总计152.72万元。2008年5月,证监会在历经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进行听证会之后,决定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处罚款50万元,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随后,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对“老鼠仓”案发起民间维权,2008年7月,在案发期间持有上投摩根阿尔法基金的北京基民于畅正式委托张远忠代理其维权,要求基金托管人建行向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进行追偿,将唐建15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及由于其“老鼠仓”行为导致基金成本上升的损失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老鼠仓”民间维权第一案正式立案。
  “唐建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张远忠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唐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以及《基金法》,在接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同时,其理应向受损害的基民进行民事赔偿。
  号称“证券维权第一人”的严义明律师认为,建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为保全基金资产尽到责任。“若不采取措施,托管人实际上就是职务懈怠,没有做到勤勉尽职。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便是个人这样做,基金管理公司也应该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然而,看似胜券在握的基民维权仲裁,历时7个月,最终还是以申请人败诉而告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前提下,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基金合同》项下所谓的“追偿”义务;也不存在可以“追偿”的基金财产。申请人以“违约为由”,请求被申请人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所谓的追偿数额按《信托法》的规定“归入”基金财产,缺少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其请求。”

    法律监管无力

   “老鼠仓”的犯罪成本过低已经引起关注。为此,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该项法案的修订首次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上日程。
  此前,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账户资料。这被外界解读为是监管当局正在建立对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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