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9日 08:24 |
作者: |
王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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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市场基金发展至今,对于基金制度的完善也在不断加强,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规定就是其中之一。在充满了不确定性的2009年,强化销售适用性原则继续成为基金监管机构的着力点。 根据2007年10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这一政策发布的背景,是在基金规模爆发的同时,很多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买入了高风险产品。 申万巴黎基金公司营销总监助理方伊指出,自去年开始代销机构和基金公司已经积极落实适用性原则,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无论是网上直销还是通过银行、券商等代销,都已经要求投资者先阅读相应材料,加强自身风险意识。销售适用性条款不仅有利于客户依据自身的状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基金公司自身。不过由于基金公司目前直销的规模相对于银行、券商等代销机构仍然相对较小,因此销售适用性条款仍需要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共同积极推进。此外,部分客户在这方面意识也有待加强,同样有待基金公司、代销机构不断地去加强。 一位基金业内人士表示,尽管目前各家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都在积极落实这一原则,但是在不同的代销机构中可能有不同的指导标准,诸如稳健、良好等不同标准可能也产生了不同效果。 某券商零售业务部负责人表示,基金销售适用性条款在其代销基金的过程中已经全面推进,尽管增加了工作量,但是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潜在的投诉和风险,这一条款的增加对于部分风险意识较高的投资者产生了良好的教育作用。销售基金的过程也由简单的全面推销转向对不同类别的客户进行销售,某种程度上反而增强了基金的销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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