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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维权进入新阶段 建设银行被基民起诉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7月30日 08:02 作者 吴慧
    [ 《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老鼠仓”的民间维权正在进入实质阶段。昨日,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他已代表基民正式起诉了中国建设银行,且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律师称,他昨天已经把诉讼费都交了,正式文书今天才能邮寄到。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开“老鼠仓”相关信息的申请作出回应,“有关具体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而增加投资成本的数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计算依据,我会无相关监管信息。”
  此前,张远忠向证监会递交了请求《公开上投摩根“老鼠仓”事件相关信息的申请书》,要求公开证监会计算阿尔法基金因唐建“老鼠仓”行为投资该股票实际成本增加的依据、成本增加的实际数额以及基金财产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实际金额及依据。
  证监会在回复给问天律师事务所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监管信息告知书》中表示:“唐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所控制的证券账户,先于有关基金买入自己推荐的股票,为自己及其他人非法获利152.72万元。上述行为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会据此严格依法对唐建予以行政处罚和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基金经理先以自有资金在低位买进个股,然后再用所管理的基金资金拉高个股,个人先卖出并获利,此类“老鼠仓”已被证监会严厉处罚。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一案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取消唐建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唐建为终身市场禁入者。
  张远忠代表基民起诉中国建设银行的理由包括,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建设银行具有监督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的义务;同时,《基金合同》第7条第7款第18项关于基金托管人义务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此,他在对建行的《法律意见书》中表示,请求托管人建设银行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将唐建所得的152.72万元归入基金财产;请求建设银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是否由上投摩根公司继续担任阿尔法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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