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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征企业所得税 专家:将起到市场"稳定器"作用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20日 08:04 作者 朱宝琛
      记者昨日从国税总局了解到,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证券投资基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基金证券投资收益暂不征企业所得税,被认为是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之举。
     
      通知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规定: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以及涉农和国家储备的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同时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昨日还同时发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同时,国税总局还对在国内采购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所使用的退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此外,为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国税总局同时出台了相关优惠税收政策。
          
     
     专家:将起到市场“稳定器”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教授表示,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市场有力的依托。此时有关部门明确,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够减轻基金赎回所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形成稳定市场的预期;同时,对基金投资者来说,也是一种保护和鼓励。这会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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