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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公司获批QDII 基金信息披露受拷问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8年03月10日 09:48 作者 祁和忠
      由于有关方面将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定性为个人行为,因此,南方基金公司和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在去年下半年顺利拿到QDII资格,获批QDII产品,监管层这种不罚反奖的做法,在业内争议甚大,因为它再次挑战了基金法规的严肃性,并在事实上加大了持有人资产的风险。

    而且,在南方基金的持有人确切地获知该公司基金经理曾涉嫌“老鼠仓”时,该公司已经把事情处理完了,连发布正式公告的必要性都已被省略。证监会制订的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南方基金似乎无需遵守,享有特殊权利。 

“老鼠仓”公司获批QDII

  南方基金与上投摩根分别于去年9、10月获批QDII基金产品,而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申请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必须符合九项基本要求,包括“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也就是说,从遵守正常程序的角度看,无论是南方基金还是上投摩根基金,都不应拿到QDII产品批文。如果说证监会把王黎敏和唐建涉嫌“老鼠仓”定性为个人行为,是出于维护基金业的整体声誉、防止引发赎回潮的大局考虑,那么在处理“老鼠仓”期间批给这两家公司QDII产品,就有失基本的公平与公正。

    有关方面把王黎敏和唐建的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这实际上难以自圆其说,因为如果王黎敏和唐建的行为没有对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就没有必要对二人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这种处罚本身就已说明,“老鼠仓”至少与公司的管理失当有关,基金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基金信息披露受拷问

    蒙羞的不仅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基金经理发生变动,或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后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这无疑是重大事件。但南方基金迄今没有发布任何相关公告,仅在“王黎敏受罚属个为行为”的答记者问中承认了这个事实,同时还花费大量篇幅自夸该公司的管理如何严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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