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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现代金融的本质 基金公司股权转让应慎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05日 04:35 作者 张哲
 
  信托是现代金融的本质,这一点在基金管理公司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其以仅亿余元的注册资本为基础,管理动辄百亿元的资产规模,这就决定了基金管理的制度安排以及基金公司本身的操守,对基金能否为投资人的信任奉献回报、最大限度地防范道德风险、保护持有人利益具有决定意义。
  防范基金公司道德风险的第一个层次,靠的是制度安排,即在制度上不能让人有可乘之机。在这方面,现代基金运作引入托管机制,采用委托人(基金持有人)、受托人(基金公司)和托管人(托管银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保证了委托人的财产不被挪用的风险。
  然而,上述制度安排并不能杜绝基金公司内外勾结、输送利益的道德风险。原因很简单,基金公司不需挪用所管理基金资产,只需要通过高价接盘,同样可以达到输送利益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可以解释为投资决策失误。因此,防范基金公司道德风险,仅仅依靠制度安排是不够的。
  于是,问题又回到起点,即信托的原始含义———“值得信任所以委托”。这就要求基金投资者应该选择“好人”,即值得信任的基金公司,而基金公司的可信性首先来自于其股东的可信性。正是基于对这一点的认识,证监会才推出所谓“好人举手”的基金设立方式。
  “好人举手”的基金设立方式,涉及到对基金公司股东管理的核心问题,这包括两个层次:首先是发起股东资格的管理,即要求基金公司的发起股东是“好人”;其次是行为的管理,即通过基金股权转让,引入“好人”,替代“坏人”,即使这“坏人”曾经是“好人”。从这个意义来说,正是得益于基金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才使得很多具备实力且值得信任的股东有机会入主,才使得打造基金“百年老店”成为可能。
  但也不能放任基金股权转让过于频繁,因为这势必对基金运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国际实践来看,一家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肯定专注于长期持续投资回报,而一家股权频繁变更的基金公司,不太可能有不错的投资回报。当然,更不能让“坏人”获得基金公司的控股权。
  因此,对于基金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监管机构应慎之,基金公司应慎之,转让方与受让方更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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