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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券商QDII铺开 可全面投资海外证券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1日 07:47 作者 商文
    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通知,7月5日施行
  募集资金币种:人民币、美元及其他主要外汇货币
  投资市场: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
  投资产品: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本报记者 商文 
  
  继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业务将在基金公司、券商中全面铺开,境内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美梦即将成真。
  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及其实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基金公司、券商QDII业务完整的规则体系。7月5日实施。
  《办法》规定,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QDII产品募集资金币种可以是人民币、美元及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产品设计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及集合理财等多种形式运作。
  对于产品的规模,有关人士透露,单个产品的额度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由公司根据产品特性自行设定。在个人购买额度上,亦没有限制。
  从投资运作方面来看,《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
  据了解,《办法》及《通知》生效后,证监会将正式受理QDII资格申请,积极稳妥地组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开展QDII业务试点工作,并将及时总结运作实践与监管方面的经验,进一步完善QDII监管规则。下一步,将建立QDII产品审核的专家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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