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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下调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9日 08:08 作者 朱宇
    江苏省国税局日前发出通知,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预征率由原先的1%调整为0.5%,自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鉴于近年来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中的毛利较低,金融机构按1%的预征率预缴、按月清算形成多缴增值税税款无法及时消化的实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全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预征率统一调整为0.5%。
  
  针对部分金融机构于2010年年初开展了个人实物白银销售业务,通知明确,白银销售业务类型与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同属应征增值税范围,对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白银交易等贵金属销售业务可比照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按月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增值税预征率为0.5%。(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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