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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诉讼可能引发一场危机

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市场操纵盛行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媒体报道评论的自由,广大股民只会进一步受骗,以致中国股市最终失败。应当提高名誉侵权案的受理标准,让最高法院成为所有涉及宪法诉讼的终审法院,使上市公司不能随意践踏个人和媒体的宪法权利。


  财经媒体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其有关报道可能是上市公司的逆耳之言,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无疑是举足轻重的。如果没有这些媒体,“蓝田股份”、“猴王”这样的公司可能还在继续蒙骗、欺诈股民。如果不是媒体的分析评论,大股东可能还在毫无顾忌地掏空上市公司。然而就在财经媒体享受一点自由空间时,一些上市公司找到了堵塞媒体口舌的新招:名誉侵权诉讼。这是在其它领域出现众多名誉侵权案之后延伸到证券市场的新鲜事。
  上市公司使用法律保证的诉讼权、法院受理名誉侵权案,这些事本身值得鼓舞,至少与“暂不受理”证券民事诉讼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已发生的名誉侵权诉讼 —“蓝田案”中,我们也可发现一些严重问题,尤其是原告举证不严(甚至滥诉)、法院偏袒本地原告的问题。如这些问题不尽快解决,不久后可能会出现第一场“宪法危机”:财经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受践踏,媒体广泛遭滥诉。结果,广大股民的利益及中国股市都可能成为牺牲品。为看清这场潜在的危机,我们先了解一下“蓝田案”的特点。这里需要特别声明,笔者的评论仅限于“蓝田案”引起的法律问题。
  
  戏剧性的“蓝田案”
  去年10月,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在《金融内参》发表《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一文,结果银行全部停止对“蓝田”贷款。“蓝田股份”便以名誉侵权对刘起诉。12月,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王万新亲自将《应诉通知书》送到北京,称侵权案于2002年1月23日开庭,要求刘作为被告出庭。
  “蓝田股份”在《民事诉状》中举证说:“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事实指出:‘蓝田股份已经没有任何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 …… 完全依靠银行贷款维持运转……为避免遭受严重的坏账损失,我建议银行尽快收回对蓝田股份的贷款。’”
  在回答记者采访时,刘表示:“我坚信我的推理和结论没有错。如果我现在站出来说我错了,那银行该怎么办?那20多亿贷款该怎么办?”
  在洪湖市法院如此合作的同时,银行界和金融监管机构已基本了解到:蓝田的20多亿贷款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到期或逾期,注定将被当做坏账处理,其余部分也无力偿还。
  今年1月12日刘姝威得到法院通知,原定于1月23日的开庭审理已终止。同一天,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蓝田股份”1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瞿兆玉也被从北京传至湖北接受调查。
  那么,一直在配合“蓝田股份”的洪湖市法院下一步如何收场?3月26日法院驳回了对刘姝威的名誉侵权起诉,签发的《民事裁定书》称:“原告诉称的侵害其名誉权的……一文,登载在《金融内参》。《金融内参》的报送范围为中央金融工委、人民银行总行领导、有关司局领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姝威的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签发裁定书的还是那位4个多月前到北京向刘姝威送传票的洪湖市法院民事庭庭长王万新。
  刘凭其专业本能对“蓝田股份”分析发现,其财务故事无法自圆其说。在公布其分析结论时,她的言论也是得到《宪法》第35条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媒体都有言论自由权。但刘的良知行为和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带来的却是一场生死劫。
  事情的结局似乎还是“正义赢了”,但为什么刘姝威要走过这样的经历?以后还会不会有下一个“刘姝威”再经历这些遭遇?为什么在受理诉讼时洪湖市法院没觉得该案不属于受理范围、而等真相大白后又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众所周知,法院的财政和人事都由各地政府决定。而各地政府又力争以“多出几个一流上市公司”来建立政绩。这种机制也自然使法院偏向本地公司法人。因此,改革法院结构,使其从财政和人事上独立于当地政府是必须迈出的一步,否则还会有更多的人重复刘研究员的遭遇。
  本文强调的是,除司法不独立外,司法程序和诉讼内容上的问题是另一类重要原因。
  
  “蓝田案”的几个关键点
  从可能最偏袒原告、最易受原告影响的基层法院起诉,这样终审也是本地的中级法院。这种诉讼策略本身不违法,在目前的诉讼程序法下,这也是理性的律师应该为其客户采用的手法。但从司法体制角度讲,这一特征使《宪法》条款的执行变得很随意,公民和媒体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同一案情、同一诉由,不同地方法院的裁定可能截然不同。此外,财经媒体又牵涉到全国性的利益,各地的股民都可能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怎么可以让可能受到影响的地方法院处理涉及全国性利益的案件呢?
  可从两种途径解决这一制度漏洞。最简单的途径是要求所有违宪指控(尤其是跨省指控)必须从省高级法院起诉,以全国最高法院为终审。另一办法是,不管从哪一层法院起诉,只要是涉及《宪法》的指控,必须以最高法院为终审。无论是何种解决办法,原则上都是不能让地方法院裁定《宪法》保护的权利。
  如涉及《宪法》的指控,必须由省高级法院做一审。这样,“蓝田股份”的名誉侵权案也可能被受理,但至少,受理诉讼的门槛和原告举证标准会更高,而且最高法院可以终审地位介入,使误判概率减小。
  受理标准皆低。原告的诉状是从媒体文章中引用几段对原告来说“不中听”的话,然后指称这些话与事实不符。但在起诉时除了原则性指控外,原告并没提供具体的证据。
  其实“蓝田案”从根本上就不该受理。首先,既然3月26日的《民事裁定书》称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不能受理涉及机密文件的名誉侵权诉讼,那么为何洪湖市法院在去年受理此案时没有看到这一点?其次,到3月26日,法院清楚地知道刘研究员的分析已基本得到其他调查机构的证实,但在《民事裁定书》中还是没否定“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事实”,只是采用了最高法院的名誉诉讼程序来驳回起诉。再次,据后来的事件发展看,从“蓝田股份”对刘研究员起诉的那刻起,原告自己就一直在撒谎,他们明明知道被告的陈述属实,却以“被告在文章中捏造事实”作名誉侵权起诉,他们这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已构成对刘研究员的恶意侵权。
  那么,受理上市公司名誉侵权案的最低举证内容是什么?
  名誉侵权责任的界定应包括四要件。一是言论失实;二是原告受损;三是失实言论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被告是故意或恶意通过不实言论行害。基于此,法院应要求原告在每一方面举出有足够说服力的初步证据,否则不予受理。尤其在原告是“公众人物”(个人或法人)并且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必须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1)实际损害(2)实际存在的恶意(或明知故犯)。受理上市公司名誉侵权案的门槛必须足够高,否则媒体会遭到无限的骚扰。
  该案隐含的举证责任在辩方。这种手法会践踏媒体和个人的言论自由。原告只需一声指控被告虚构事实、主观臆断或乱下结论(整个诉状可能只有十几行字),接下来被告却要充分举证、证明其每字每句都有实实在在的事实支持。
  在审理上市公司名誉侵权案中,法院应毫不含糊地坚持控方举证原则。不是要辩方证明其一字一句的准确性,而是上市公司原告必须证明被告言论的失实、并证明实际损害和实际恶意的存在。如果原告能证明言论失实、但无法通过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化证明损害的存在,或是能证明言论失实和损害的存在、但无法证明被告是“恶意行害”,那么对媒体被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
  为什么要坚持控方举证和严格举证内容?其一,上市公司与其成千上万股东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前者掌握公司资产(股东的钱财)和内幕信息,而后者只能通过媒体了解公司情况,处于严重信息劣势。媒体的报道起着信息沟通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因此,媒体的自由报道与批评权是保证股东权益、促进股市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二,与上市公司相比,媒体本身也处于天然的信息劣势—揭露内幕远比隐藏内幕艰难。因此,报道、评论上市公司时难免失实。只要媒体不是“明知失实、还故意报道”,其《宪法》给予的言论自由权应充分保护,允许犯“善意的错误”:言论自由必须伴随一定的自由呼吸空间。第三,从财务实力上,上市公司有着广泛的股东资源,而财经媒体又处于劣势。为避免对媒体滥诉、从财务上将其置于死地,上市公司原告必须担负侵权举证责任。
  
  当务之急的司法改革
  在目前上市公司造假、市场操纵盛行的情况下,财经媒体的批评揭露是绝对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财经媒体的报道评论自由,广大股民只会进一步受骗,以致中国股市最终失败。
  如果不严格名誉侵权案的受理标准、不让最高法院成为所有涉及宪法诉讼的终审法院,上市公司会随意对媒体作侵权诉讼、践踏个人和媒体的宪法权利。难道像洪湖市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其保证的权利?(作者为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终身教授及ZEBRA Capital Management 对冲基金公司的3个主要股东之一。)
  
  美国“纽约时报案”的启示
  从“蓝田案”来看,目前的二审制度和诉讼受理条件,给对媒体报道不满的上市公司创造了一个优越的名誉侵权诉讼环境:从本地法院起诉、在本地中院终审。
  个中的司法漏洞隐藏着一场随时即发的名誉侵权滥诉潮。这种潜在的滥诉潮十分类似美国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历。
  美国于1865年结束南北战争后,放弃了黑人奴隶制,一系列的联邦立法给予黑人和白人同样的权利。尽管成文法律如此,上个世纪40年代,美国南方各州的种族歧视一如既往。白人和黑人只能上不同学校、去不同餐馆、使用各自的洗手间,公共汽车上黑人只许站在后车。黑人不仅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上,而且在法律上遭受着严重的种族隔离和不平等。
  为反抗种族歧视、争取宪法给出的平等权利,40年代开始,马丁·路德·金带领黑人们在南方各州举行和平游行抗议。然而南方是种族歧视的天下,白人控制着政府和各种权力机构,这些白人要利用法院来制止这些抗议游行。
  美国的司法分两套系统:联邦法院(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和州法院(地方法院和州高级法院)。前者负责执行联邦法律、处理州际间的纠纷,后者执行各州自己的法律。只要是涉及联邦法律事项,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执行的是三审制度。
  跟中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样,美国的州法院也严重偏袒本地原告。这种偏袒在50和60年代尤其突出,以致为种族歧视分子创造了一种最好的诉讼途径。州法院对本地原告的偏袒导致了一场宪法危机,迫使美国最高法院大规模介入,才坚定了黑人的平等权利。
  其中一个著名案例是“纽约时报案”。整个民权运动中,《纽约时报》和其它北方媒体从南方前线广泛报道,由此使民权运动得到美国南方之外各州的支持。但北方媒体的这些报道激怒了南方的种族歧视者。1960年3月29日,一些反种族歧视组织和个人在《纽约时报》刊登了一整版广告,呼吁各界支持南方的民权运动。广告中列举了阿拉巴马州蒙特哥利市警察殴打游行的黑人学生、组织人烧毁马丁·路德·金的住家并将他以各种名义多次拘捕等事实。
  看到这一广告,蒙特哥利市的白人警察局长便以媒体名誉侵权为由,起诉《纽约时报》歪曲事实、损害其名誉。他使用的技巧也是从阿拉巴马州基层法院开始起诉。就像洪湖市法院受理“蓝田案”一样,该州基层法院很快为警察局长提供方便,召集的陪审团成员也都是白人。法官给陪审团一些有利于原告的指示。不出意料,陪审团判定《纽约时报》名誉侵权并罚款50万美元。后《纽约时报》上诉到阿拉巴马州高级法院。该法院维持原判。
  看到警察局长以名誉侵权诉讼成功,阿拉巴马州的其他政府官员及南方其余州的官员,也相继以媒体名誉侵权诉讼:只要哪家媒体批评其滥用权力镇压民权运动,他们就到本地法院提出侵权诉讼。一时间,《纽约时报》等媒体面对前所未有的应诉压力,宪法赋予的保证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力受到了践踏。
  最后《纽约时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为维护宪法,后者不仅否决了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且为今后所有媒体名誉侵权诉讼明确了举证和程序规则:只要原告为公众人物且报道的事项与公众利益有关,举证责任必须在控方;控方不仅要证明媒体被告确实有错,且须证明被告有实实在在的恶意行害;在原告得到任何赔偿前,必须证明有实际损害的存在。
  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案”的裁决成为1963年后所有媒体侵权案的典范,充分保护了媒体在美国社会和经济中的栋梁作用。

总第14期 200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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