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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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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本月下旬“三审” PE入法的博弈与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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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12月17日 10:38</D>
<Author>刘冬</Author>
<Text>　　时值12月中旬，管理层对于各项2012年底有时间进度安排的法律法规制订、修订工作正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据接近《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修订小组的两位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本月下旬，新基金法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并进行最后的正式投票表决。而一名知情人士则称，根据相关方面的意见，新基金法“一读、二读”稿中有关PE的部分有可能会拿出去。
　　“一、二读”PE曾入法
　　此前，新基金法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一读”稿中第107条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第171条还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以上两条被外界认为是私募股权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的依据。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均适用《证券法》。而PE主要投资的是未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股权，这一品种是否属于“证券”的范畴并不明确，属法律模糊地带。
　　但新基金法修订草案“一读”稿107条和171条在将认定“证券”的权力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的同时，也间接承认私募股权基金可被认定为“证券”；由于《证券法》和《基金法》的指定监管机构均为证监会，也等于将PE的监管权力赋予证监会。
　　入法正反双方博弈
　　不过，对于这样的规定，PE目前的监管部门国家发改委有不同的意见。今年8月，全国25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协会，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不要将PE特别是VC不加区分地纳入新基金法的监管范畴，应为其单独立法。这25家PE机构协会的反对理由之一即是，新基金法“一读”稿将“证券”的界定权从国务院下放到了证监会。
　　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基金法进行了“二读”。虽然存在争议，但“二读”稿仍坚持了将私募纳入立法范畴的原则。“二读”稿第157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基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异见”没有发生作用。前述接近修法小组成员的人士向本报透露，虽然“二读”稿较“一读”稿对PE的相关内容并无变化，但“三读”稿也即最终版本，很可能会“变化很大”。发改委和25家PE机构协会的反对意见对更高的决策层可能已经产生了明显的作用。“为了回避部委间的矛盾，最后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调整性的表述，本月底就能够见分晓。新基金法的实施最快会在明年3月1日。”
　　妥协的结果？
　　“私募股权不在任何一部法律里，身份是模糊的。以前人民币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上市时，有限合伙企业甚至不能开设证券账户。”弘毅投资赵令欢此前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表示，因此将PE入法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明确其合法的身份，而且入法后也可以向市场申明私募股权基金的自律性监管特点。
　　这或许代表了PE业的多数观点。此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提出，明确VC和PE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有好处。同时，吴晓灵还指出，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标准监管；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
　　“PE入法之争已经演变成部门的监管权之争。因此新基金法的最终版本也将是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某PE业内人士对本报称。(第一财经日报) </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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