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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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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金融衍生品开闸 严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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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10月24日 11:00</D>
<Author>黄俊玲</Author>
<Text>　　继10月22日保监会下发四条关于保险资金的投资新政之后，昨日（10月23日）保监会再发两条保险投资新政，分别是：《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至此，备受关注的保险投资13项新政已出台10项。

　　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余先生表示，此次保监会出台的金融衍生品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文件，现在股指期货可以做了，而其他品种还得等保监会具体的细则出台才能做。

投资衍生品仅限对冲风险

　　据了解，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也可以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但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投机。

　　事实上，对于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保监会仍要求其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之外，还需要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余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这个衍生品交易是属于一个框架性的文件，具体的品种还会有具体细则，现在可以做股指期货了。他认为，开放保险资金投资衍生品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冲风险。

　　保监会也表示，将根据市场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发布衍生品具体品种交易规定。

险资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月23日，与《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一同发布的，还有《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对于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对于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资金量，余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金基本上会与其权益类仓位挂钩。保监会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此外，保监会还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某险企的汪先生认为，其实无论是衍生品还是作为衍生品之一的股指期货，保监会总体的思路就是让保险公司通过其进行套期保值和对冲风险，并不允许保险公司卖空，也就是说不允许保险公司去投机。他估计，保险公司也不会用大量的资金来做股指期货，可能有个别公司会尝试性地做一点，而且保险公司来做的话，可能更多的是委托给券商或基金这样的第三方来尝试一下。(每日经济新闻)</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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