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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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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PE单独立法&quot;短期无望 纳入《基金法》尚存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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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9月04日 14:34</D>
<Author>赵晓琳</Author>
<Text>　　PE要单独立法，立项都需要很久，短期内推动不现实。PE发展形势迅猛，盈利模式和法律关系日趋清晰，其入法条件也日趋成熟。但在基金法中单列一章是否能够完全说明PE监管规则，依然是个巨大的问号。
　　⊙记者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上周五关于“全国人大或于下周讨论PE单独立法”的报道引起了业界的好奇与疑惑。记者经多方采访求证获悉，近期“讨论PE单独立法”绝不可能。“PE应当纳入《基金法》予以调整，并设专章予以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表示。
　　据本报记者了解的事实是，全国人大法工委、财经委等将于9月6日召集多部门召开《基金法》修订案的内部座谈会，其中也通知了带头联名“上书”的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相关人士参加座谈会，算是对“上书”的回应。
　　“本周座谈会就商讨25家协会提出的单独立法之事项，可能性不大。PE要单独立法，立项都需要很久，短期内推动不现实。”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
　　刘俊海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曾是1999年《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立法流程，每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会提出相应的立法规划。进入立法规划后，方开始调查研究，进入起草阶段，条件成熟后安排审议，一般有三审。最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宣布方完成立法。
　　“PE单独立法之事都不在立法规划内，何谈目前就讨论为其单独立法之事？”刘俊海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从1999年开始起草，2003年10月出台，2004年实施。而本次《基金法》修订工作自2008年开始至今亦已经延宕4年。
　　8月5日，《基金法》的修订草案“一审”结束。一般情况下，“一审”结束后人大法工委将给各部委和相关地方部门发函征求意见，还可能到地方实地调研，并召开多次内部研讨会才能最终形成新的修改稿进行“二审”。
　　综上，9月6日人大法工委将召开的是一次内部座谈会。关于PE入法的具体规定依然是核心内容，但简单归结为“商谈PE单独立法”事宜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前将有多次内部研讨会，“二审”最快在10月下旬进行。 
　　“PE行业亟待法律进行规制，错过了这次机会，可能会对这个行业造成不利影响。不应让监管权归属之争耽误一部法的修订。PE应当纳入《基金法》予以调整，并设专章予以规定。”刘俊海一直是统一立法的支持者。
　　在他看来，此次修法调整PE的性质是进行立法补课。1999年启动的《投资基金法》立法名称是“投资基金法”。立法者本想调整规制PE，但由于争议较大，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被迫对PE采取了授权国务院立法的态度。既然PE的发展形势迅猛，PE的盈利模式和法律关系日趋清晰，PE的入法条件趋于成熟。
　　而对于部分国家实施PE/VC单独立法的现象，刘俊海认为，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固然要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但国外的行政监管较弱，我们更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因此只要《投资基金法》的修改有助于推动中国的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就不必在形式上与某一国家的立法形式亦步亦趋。立法形式虽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立法内容。
　　“立法调整+工商登记+PE自律+行业自律+司法救济”是刘俊海一直在呼吁推动建立的友好型监管模式。但也有PE律师告诉记者，短期内单独立法不可能，但单列一章是否能够完全说明PE监管的规则，依然是巨大的问号。“立法时应超脱部门利益、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去统筹以减少摩擦矛盾。”(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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