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ECS>
<Documents> 
<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T>
云南白药股权案再度开庭 争议财政部审批资格
</T>
<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8月24日 13:54</D>
<Author>谢雪琳</Author>
<Text>　　为了追讨云南白药（000538.SZ）股权，新华都集团董事长陈发树还在打官司。
　　昨天，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院再次开庭。这是继今年4月之后，该案第二次开庭审理。这一次，陈发树的辩护团队提出，财政部才是云南白药股权交易的审批机构，而不是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
　　但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表示，只有在云南红塔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烟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此案未当庭宣判。
　　谁有资格审批？
　　2009年8月14日，云南白药刊登公告，称云南红塔所持全部12.32%股权拟整体转让。陈发树接下了这个当时的“香饽饽”。
　　根据云南白药披露，当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33.543元的对价，受让云南红塔持有的6581万余股，并在协议签订后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了超过22亿元的款项。
　　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一直处于等待报请批准后履行过户的状态。直到今年1月17日，中烟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为由，正式否决了“云南白药股权转让”。
　　此后，陈发树尝试了多种申诉之路。先是向云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又向中烟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继续进行民事诉讼。
　　昨天的庭审上，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提出，财政部才应是此次股权转让的审批机构。
　　根据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如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云南红塔应及时通知陈发树，并将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协议自陈发树收到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
　　王卫国指出，财政部曾发布《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中烟下属企业的产权转让有具体的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但云南红塔代理律师王琳却提出，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在云南红塔的各上级单位都同意的情况下，才需要报财政部终极审批。由于中烟否决了此次股权转让，因此无需上报。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财政部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因此中烟具有否决此次股权转让的权力。
　　国资是否流失？
　　此案的另一大焦点，在于中烟否决交易的理由：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王卫国认为，中烟批复中不同意的理由是所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说通俗一点，就是“卖亏了”。这一批复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特殊的“新规则”：国有企业卖出股票以后，在实际交割之前，如果发现所卖股票发生增值或者有增值前景，则有权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随意废除已经生效的交易。
　　目前，陈发树的诉求是，要求云南红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等违约责任。
　　昨天，云南白药收盘价为每股61.95元，较之于交易时的33.543元已上涨了逾八成，计算下来这笔股权的总价值已近41亿。(第一财经日报)　</Text>
</Documents>
</RE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