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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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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明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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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7月23日 13:55</D>
<Author>罗文辉</Author>
<Text>　　在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看来，37号文或仍难逃“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窠臼 
　　上周五，为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措施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意见》（下称“37号文”）。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38号文”）。而在今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由证监会牵头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且在不久后召开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出确保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各项清理整顿工作的“大限”时间。
　　不过，各地虽已经历排查甄别、整改规范、检查验收等阶段，但至今未见哪一省级政府公开披露那份事关各交易场所生死存亡的分类处置名单。
　　而最新发布的37号文，则再次强调要“遵循规范有序、便利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准确界定清理整顿范围，突出重点，增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该意见明确指出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则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至于各类交易场所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整顿。
　　而在“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中，37号文还具体指出六类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这包括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及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37号文首次对业内一直存有争议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及“标准化合约”进行了界定，但并未以国务院名义给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截止时间，且保留“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尾巴”。
　　因此，在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看来，37号文或仍难逃“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窠臼。(第一财经日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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